黄某甲在自家田地烧杂草,不慎引发火灾,烧毁部分林地。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5年6月21日,黄某甲在自家荒废多年的田地上开垦,在田地间割杂草,因杂草过多便随手用打火机点燃烧了起来,不料,由于风势较大,火苗向旁边的的荒田和山林蔓延,黄某甲立即动手扑火。由于火势蔓延较猛无法扑灭后,遂跑回村里叫上村民来救火,期间黄某甲主动叫人帮忙报警,但仍然造成了严重后果。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在村里将投案自首的黄某甲抓获。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达5.53公顷(82.95亩),被烧林木蓄积量155.14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甲失火造成山林火灾,致使5.53公顷的林木被烧,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和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意向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遵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理评析: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处罚。黄某甲犯失火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和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意向并取得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