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主任,本应带领村民勤劳致富,然而,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白沙镇笔架山村的村主任秦某却不以为然,以要求在该村经营景区的某外资企业提高补偿费为由,召集村民用石头、树枝堵塞景区内的河道,导致景区内的游览船只无法在河道内航行,致使景区停止营业近三个月。5月22日,阳朔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二年。 某外资企业与阳朔县白沙镇笔架山村村委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该企业租用笔架山村的一块土地及河道开发景区。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该村村民认为该外资企业给其村的补偿费较低,秦某等人遂要求景区提高补偿费,在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后,便成立了村民维权小组,多次与该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交涉。 2016年1月26日,秦某等人组织村民开会讨论如何要求景区提高补偿费,在会上,秦某等人积极发言并提议起草了一份致景区的通告及一份要求全体村民签字并共同担责的《全体村民呼声》。 2016年1月27日,秦某等人将通告送达给景区,告知景区如果不满足村民要求,将于两天后堵塞景区的河道。因景区未答复,2016年1月29日,秦某等人又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大会,会议决定次日每家每户出一人去堵塞景区河道。 2016年1月30日,秦某等16名被告人及其他村民用石头和树枝将景区的河道堵塞,致使景区无法营业近三个月。事件发生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进村与村民协调疏通景区河道的事宜,均遭到拒绝。 2016年4月14日,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欲疏通河道时,又遭到秦某等16名被告人及其他村民的阻拦。经鉴定,该景区因河道被堵塞而无法营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等16名被告人采取堵塞景区河道,致使景区无法营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秦某等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考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秦某等16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