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农民本应当依托本地的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来投资并开创乡村旅游的发展之路,然而,广西区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燕子岩村的村民黄某、阿福、阿壮等人却背道而驰。5月2日,阳朔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阿福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阿壮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据了解,该村的村民因要求在该村经营景区的某外资企业提高对该村的补偿费未果为由,遂通过多次召集村民开会的形式讨论如何应对景区事宜,在会上黄某等人提出去堵塞景区内的河道,阿福、阿壮等村民均表示同意,随后在会上还形成了出事共同担责内容的书面协议,村民代表对此均签字认可。 2016年2月2日,按照村民会议形成的每户一人参与堵塞河道的要求,黄某、阿福、阿壮与其他村民均参与了用石头堵塞景区内的河道,导致景区内的游览船只无法在河道内航行,致使景区停止两个多月营业,造成经济损失7862944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阿福、阿壮以堵塞河道、阻止游船通行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黄某、阿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阿福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黄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据此,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影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