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浏阳男子胡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但胡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法律权威,多次不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教育活动,被警告三次后仍然我行我素。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胡某宣告缓刑1年6个月的执行部分,对胡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将其重新收监。 法院经审查查明,罪犯胡某在社区矫正期内,多次不参加司法所的思想汇报、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工作,态度消极,表现欠好。在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对胡某进行三次警告后,胡某依然故我,屡教不改。 法院认为,胡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工作,经矫正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法院对临湘市司法局提出的对罪犯胡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以上裁决。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措施,让罪犯在不脱离社会、不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可谁料,胡某不仅不珍惜这次得来不易的机会,反将社区矫正当做其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最终使自己在离缓刑届满还差一个月的时候锒铛入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