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012年年底,被告人蒋某与邱某、罗某、林某(均已被刑事处罚)等人经事前商议,从林某处买煤后销售给某水泥公司,由林某负责运输和结算煤款,并通过遥控器遥控事先秘密安装在地磅秤上的电子设备,以增加运煤车过磅时煤炭重量显示值的方式骗取水泥公司的煤款。2013年4月7日至6月5日,四辆运煤车在过磅时经遥控,使得煤炭净重虚增1966.3吨,非法获取水泥公司煤款1226336.5元。至案发时尚有5月25日至6月5日期间遥控增重的334.88吨、总价为229001.8元的煤款水泥公司未拨付。以上从水泥公司结算的煤款均由被告人蒋某和罗某、邱某、林某等人分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虚增煤炭重量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价值共计1226336.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尚有诈骗他人财物未遂229001.8元,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事前积极参与商议并具体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是分工不同,所起作用相当,不宜认定被告人为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