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四川省眉山市烟草专卖局获悉:近日,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对眉山市烟草专卖局“11.12”网络案件被告人邱某、邹某、冷某、许某、冷某某5人进行了宣判。该案件为四川眉山建市以来最大假烟标识案件,涉及标识400多万份。 2016年5月25日至26日,眉山市烟草专卖局和市公安局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该案涉及四川、广州、福建、云南、辽宁等多省的诸多困难,历经长期侦查、取证,一举破获以许某、邱某为首的销售假冒卷烟标识材料犯罪网络,抓获网络骨干分子7人,查获涉案仓库6个、生产制造假烟窝点1个,缴获作案车辆4辆,现场收缴中华、玉溪、软云等各类假冒卷烟标识材料4409026份、假冒伪劣卷烟1159条、假烟加工工具10台和大量假冒卷烟标识模板查扣账本如干,该案系眉山建市以来查获的最大的假烟标识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邹某、冷某、许某、冷某某5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邹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冷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许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冷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