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柳甲、肖某与刘某、柳乙、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应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前、10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偿还柳甲、肖某20000元、50000元、30000元。若刘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由张某、柳乙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刘某未偿还借款,张某、柳乙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9月13日,两名自诉人向鄢陵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刘某、张某、柳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后,三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17年1月19日、2月3日,鄢陵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两次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张某仍分文未履行,其行为情节严重,鄢陵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理。自诉人柳甲、肖某遂向鄢陵法院提起自诉。 鄢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经采取两次司法拘留后仍分文未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