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王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金平县嘎俄迷村球场附近的公路上捡到被害人史某某遗失的银行卡一张及写有卡密码纸条,随后到信用社自助取款机将卡内9000元人民币取走,后将银行卡丢弃。案发后,王某某退赔史某某全部损失款。 庭审过程中,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后陈述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后,承办法官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用虚假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进行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退赔了全部赃款,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