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赌博罪的案件,被告人丁某、黄某、王某犯赌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丁某在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坐庄活动,收受下线被告人黄某、王某及一些码民的码单共计40余期,金额总计人民币1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收受码单40余期,总计人民币78836元,其中自己坐庄15015元,剩下码单全部报给被告人丁某。被告人王某收受码单40余期,金额共计4万余元,全部报给被告人丁某。丁某按码单金额的12%给黄某、王某提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黄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与码民设赌,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黄某、王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黄某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一名,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