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分别对邢朝刚、丁广涛、范春生等6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和罚金。 芜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朝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在无为县城等多地开设赌场,对影响赌场开设及利益的人员进行殴打、报复,对竞争对手形成威慑力,给当地百姓造成心理恐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惩处。 综合案件性质和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芜湖县法院依法对邢朝刚团伙的67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邢朝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并处罚金35.5万元。对被告人丁广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其他6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等刑期及罚金。 该案是安徽省法院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一审宣判后,少数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