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气枪伤人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闽侯县上街镇某公寓房住处用从网络上购买到的一把气枪进行枪支调试,对墙壁进行射击,产生的噪音影响隔壁住户李某某的正常休息,李某某打电话求助其朋友许某某帮忙到场查看情况。被告人陈某为吸毒者,当天在调试枪支时,感觉有人在撬门,遂将房门打开。当被害人许某某经过被告人陈某住处的门口时,被告人陈某认为有人要对其不利,遂持枪朝门口开了一枪,射中被害人许某某的左侧腰部,致许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闽侯县上街镇某公寓房间抓获被告人陈某,并从其住处扣押疑似枪支一支、铅弹109颗。经鉴定,该枪支以气体为动力,属枪支。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气枪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