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在案发后,陈红娜虽然配合警方联系了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即证人赵某建、王某兵,并提供了同案犯李华龙及犯罪嫌疑人丘平利的相关情况,但李华龙是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并在新郑机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证实。且犯罪嫌疑人邱平利目前仍在逃,并未归案。陈红那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的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情形;关于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了平顶山工商局专业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线索,其行为属立功的意见,亦经一审法院调查不属实。综上,不能认定构成陈红娜有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故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意不大,也是受害者,并且事发后能够倾全家所有积极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其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其所处刑罚与同案犯李华龙相比明显偏重,应予改判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陈红娜伙同唐向兵采取欺诈手段注册成立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该公司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除在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间,通过李华龙为丘平利投资澳门博彩业共吸收公众存款1697万元外,二人直接为丘平利投资澳门博彩业吸收公众存款2842.3490万元。虽然,该起犯罪中,李华龙起到了策划、指挥、组织实施等作用,但陈红娜、唐向兵行为主动,不但积极配合李华龙吸收公众存款,还直接为丘平利投资澳门博彩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同时,陈红娜伙同唐向兵还直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分别向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投资,数额巨大,陈红娜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以上三起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273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546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其吸收存款4899.87余万元至今未能追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原判在对陈红娜、唐向兵、李华龙确定刑罚时,已综合考虑了陈红娜、唐向兵、李华龙所犯罪行和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后果、认罪悔罪表现以及陈红娜、唐向兵构成自首等情节,且所判刑罚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陈红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失衡,对其所判刑罚明显过重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娜、原审被告人唐向兵、李华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其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上诉人陈红娜和原审被告人唐向兵在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原审法院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已发现二人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判决,应依法予以并罚。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陈红娜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伟平 审 判 员 徐发营 代理审判员 李小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雨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