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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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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4、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4年9月2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博彩业、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4、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4年9月2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博彩业、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矿股权和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平顶山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为272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为5455.549万元,已返还金额共计为554.830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共计为4896.7189万元。其中:

(1)根据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情况登记汇总表(即集资人员登记表)证明,经汇总计算,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北京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博彩业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2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4539.3490万元,已返还金额为328.7001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4206.6489万元。(详见附表1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公司项目投资情况登记汇总表)

另外,根据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李华龙提供的陈红娜(甲方)、丘平利(乙方)、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公司(法人李华龙)(丙方)三方签订的赌厅股本合作协议以及三人的供述,上述金额可划分为:A、唐向兵、陈红娜以投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门博彩业为名义通过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公司法人李华龙为丘平利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697万元;B、唐向兵、陈红娜以投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公司澳门博彩业为名义直接为丘平利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842.3490万元。唐向兵、陈红娜为丘平利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为4539.3490万元。

(2)根据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即集资人员登记表)证明,经汇总计算,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矿股权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5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661.2万元,已返还金额为222.45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438.75万元。(详见附表2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情况登记汇总表)

(3)根据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即集资人员登记表)证明,经汇总计算,唐向兵、陈红娜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255万元,已返还金额为3.68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251.32万元。(详见附表3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项目投资情况登记汇总表)

另有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李华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平顶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经侦大队的情况说明,投案自首请求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2日(2013)新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相关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唐向兵提供的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书的文件复印件、澳门利奇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书复印件,赌厅股本合作协议(三方协议),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手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利镇八宝露天煤矿平面图、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宣传材料,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对张某勇、张某洁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立案决定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3月8日津和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工商登记资料,周庆宇在逃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侦支队提供被害人与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协议及收据复印件证据材料,被告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平顶山市公安局公告,平顶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公和(网监)检(2012)005号、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检查笔录;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所扣押的张某洁U盘内文件的光盘、张某勇、张某洁等人农业银行资金流水信息光盘等视听资料以及部分被害人及陈红娜辩护人向本院递交的请求对陈红娜判处缓刑的《请愿书》,被告人李华龙辩护人提交的李华龙向陈红娜返还7024939元利息账目一览表、三方协议中以陈红娜、唐向兵名义出资部分共533万元一览表、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第四小学关于李华龙于1996年至2005年在其校任教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李华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其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唐向兵在知道其涉嫌抽逃出资犯罪后,主动要求投案,在指定的地点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前,已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应视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红娜在得知公安机关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向兵、陈红娜在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该院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已发现二被告人还有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两罪并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