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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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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证人王某兵(系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证言:我是2011年4月在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开始在该公司工作的,一直到2012年4月。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初的法定代表人赵霞(

(2)证人王某兵(系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证言:我是2011年4月在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开始在该公司工作的,一直到2012年4月。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初的法定代表人赵霞(李华龙的妻子),公司主营: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李华龙。我在该公司期间李华龙实际就做了一个项目,就是为澳门人丘平利的一家叫利奇公司募集客户资金,所募集资金用于在澳门包厅洗码。我听李华龙说丘平利以利奇公司的名义授权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进行包厅洗码,利奇公司与北京华谊融信签订的有协议。李华龙还说从2011年2月份就开始对外宣传,从2011年4月公司成立后就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北京华谊融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有协议,投资回报率是月息6分,所募集的资金都转给澳门了。通过平顶山市民兴睿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红娜她们募集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都是转给李华龙的个人账户,我听陈红娜说给李华龙募集了1000多万;2011年11月份,这些李华龙都转给丘平利了,后来陈红娜她们又给丘平利募集了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2012年5、6月份,我听公司的同事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张玉兰了,后来有人到工商局查过后才知道,北京华谊融信公司于2011年11月份法定代表人由赵霞变更为李华龙的母亲张跃军,2012年5月份由张跃军变更为张玉兰了。但李华龙对我们说不管北京华谊融信公司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这家公司实际都是他自己在经营。

(3)证人赵某建(系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证言,与证人王某兵的证言相一致,主要证实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李华龙,该公司只做一项业务就是为澳门人丘平利募集资金用于澳门包厅洗码,平顶山民兴睿和公司给李华龙募集了1000多万元,2011年11月份李华龙与平顶山民兴睿和公司和丘平利签订了三方协议,将李华龙之前募集的资金转由丘平利负责,并由丘平利负责退金,之后平顶山民兴睿和公司又给丘平利募集资金的情况不清楚。

(4)证人张某洁(系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兼出纳)证言,证实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不知道平顶山民兴睿和投资咨询公司,不认识陈红娜、唐向兵。不清楚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收到的有平顶山的投资没有,因为自己只对准客户经理。公司给客户分红一直分到2011年9月左右,因为没钱了所以没再分。募集的资金有一部分用于在鄂尔多斯买煤矿了,但大部分钱都用于给客户返利了,大概是按6%左右分的利。

(5)证人张某勇(系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其是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开展私募基金投资业务。天津市所吸纳的投资款用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煤矿开采、销售及包括精煤一号。外地的分支公司投资款用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煤矿开采、原煤加工。天津市和其他省市分公司吸纳投资到期的存款就有1.8亿人民币左右。

3、向北京华谊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被害人李某正、王某云、杜某春、刘某花、王某岩、王某均、沈某、许某、刘某全、苗某花、鲁某琴、王某春、李某、倪某莉、娄某元、娄某霞、罗某莛、韩某堂、岳某平、赵某森、康某、张某杰、张某莉、焦某兰、郑某玲、王某洲、孙某萍、王某强、张某文、季某枫、赵某、郭某红、陈某杰、贾某文、李某锋、付某收、郭某全、张某艳、赵某忠、庞某然、牛某辉、王某英、赵某岭、常某、盛某、牛某华、曹某英、李某霞、陈某丽、王某霞、吴某芝、王某、杨某、岳某、杨某平、丁某新、李某智、李某兰、尚某杰、郭某湘、孙某芝、娄某亮、赵某环、王某霞、李某、张某兰、常某梅、郑某、马某改、田某萍、王某敏、曹某仁、赵某伟、焦某凤、王某霞、张某娥、张某荣、朱某、黄某兰、田某明、田某明、张某华、阎某超、单某成、任某杰、毛某、黄某先、余某堂、孙某卿、娄某、董某芳、姚某平、宋某敏、刘某璜、段某增、王某景、刘某恩、洪某田、张某雨、孟某玉、张某英、王某、刘某玲、戴某贵、原某明、王某业、李某、王某辉、王某秋、杨某梅、刘某枝、陈某栋、王某红、卫某平、董某卿、刘某恒、李某、闵某荣、曹某华、赵某琴、李某、孟某美、卢某霞、霍某花、郭某玮、陶某丽、贾某建、孟某春、李某先、李某霞、魏某燕、冀某甫、陆某、张某玲、王某慧、浦某云、李某、张某莲、吕某合、方某华、李某平、朱某义、李某利、师某荣、续某红、李某、龚某枝、贾某新、孙某华、丁某娥、李某丽、刘某甫、刘某安、宁某连、殷某英、宋某军、宁某玲、聂某珍、邱某英、毋某荣、毛某恩、李某玲、曹某举、杨某娥、李某玲、李某慧、谢某芝、孙某玲、李某榜、李某娜、梁某伟、汪某刚、张某君、徐某丽、罗某明、李某琴、弓某昭、朱某云、韩某萍、张某臣、张某太、王某志、续某设、慕某清、韩某环、袁某云、冯某娅、镇某英、王某、马某平、何某伟、徐某姣、刘某芝、马某、黄某静、潘某菊、张某华、马某峰、罗某贤、贾某伟、李某晓、孙某明、王某杰、张某清、杨某娟、杨某霞、邓某峰、周某芹、朱某珍、巴某海、许某、高某花;向天津盛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的被害人樊某丽、王某、凌某、李某华、曹某华、李某、孟某美、卢某霞、霍某花、张某雨、贾某建、李某、邱某海、王某、周某敏、何某琴、王某忠、马某梅、冯某方、谢某芝、李某榜、张某霞、邢某霞、李某超、弓某昭、闫某君、王某业、张某华、孙某卿、牛某辉、常某梅、马某改、赵某伟、黄某兰、马某、王某辉、贾某伟、付某停、董某平、陈某剑、翟某楠、张某清、徐某娇、邓某峰、周某芹、赵某英、曹某英、周某停、许某、高某花、裴某某;向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的被害人苗某花、苗某珍、冯某方、韩某伟、王某洲、孟某美、张某义、卢某霞、牛某辉、陈某斌、杨某霞等274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害人分别提供的通过民兴睿和公司向北京华谊公司、天津盛华公司、北京国仁鑫瑞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的承诺函、分红计划书、合伙投资协议书、银行转账凭条、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了被害人投资本金及返利数额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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