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2012年12月,被告人吴书太和郭某到上海看望吴书太的家人时,郭某和吴书太的儿子吴某甲因私饮酒后摔伤并住院。马某等人到上海看望期间,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经吴书太签字审批,在安阳市体育局报销去上海的费用1.246万元。为报销在上海期间的其它费用,吴书太安排以外训费的名义将9.25万元从安阳市体育局转到安阳市少年儿童体育运动学校(简称少儿体校),后在该学校报销在上海期间的花费2.4230万元。余款6.8269万元因案发未能贪污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的一天半夜,吴甲打电话说郭某和吴书太的儿子在上海出事了,叫其多带点钱和他一块去上海。其从家拿了1万元,又到单位拿上3万元备用金,与吴甲、冯某甲、还有郭某的爱人会合后,开车到郑州火车站,上火车去上海了,第二天晚上到上海华山医院。吴书太说郭某和吴书太的儿子喝醉酒后从四楼摔下来了。郭某摔得昏迷了,吴书太的儿子双腿摔断了,第二天早上,郭某的主治医生说需要买一种价值2万余元的药。吴书太让去买。其出钱买了,没有开发票。在上海呆了三天后要回去时,吴书太让其给杨某留了5000元。其又出钱买了两张回郑州的飞机票,和郭某的爱人坐飞机到新郑、坐大巴回安阳了。几天后,吴书太的司机苏某甲说要去上海陪护,让给他点现金。其给了他3000元,又把其自己的额度为15000元的建行透支卡给了他。吴书太回到安阳说在上海治病一共花了92500元,让想办法解决,并让把钱转到少儿体校。后吴书太通知少儿体校会计吴某甲开一张92500元外训费发票,其让吴书太签字后,将钱从体彩公益金账目中转到了少儿体校的账上。其找了12000余元的土特产、水果发票,让吴书太在单位零星开支报销单上签了字,然后到支付中心结算,并将这12000余元放到了备用金中。半年以后,杨某从少儿体校找票报销了6000元,其给吴书太了。杨某给了其3000多元的火车票,让吴甲签字,后吴某甲在支付中心将这3000元拿出来,其放到了备用金中。后其让鸿翔百货开了一张12000多元的体育用品发票,让吴甲和杨某签字,让吴某甲向鸿翔百货转账。后其鸿翔百货从孟经理处拿了12000多元,放到了备用金里面(多余的钱应从其垫付的5000元中核减)。苏某甲从上海回来,找了一些发票报销了3000元,其放到了备用金中。从体育局拿的3万元备用金都填补回去了,其中从体育局报15000元,从少儿体校报21000元中的15000元用于填补备用金,另6000元给了吴书太。 (二)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的一天半夜,吴甲打电话说吴书太在上海有急事,让其和苏某甲过去,到上海得知郭某和吴书太的儿子喝醉酒后摔伤住院。吴书太让其在医院附近租房子做饭送饭。几天后,吴甲和马某也到了上海。医药费用都是马某结算的。马某回去时,吴书太让她给其留了5000元,用于在上海的开支了,其还花了自己5000多元。从上海回来后,我把在上海所有的发票都在体育局报了,还差6000元没有报。2013年2月,吴书太说郭某和他儿子看病的事,给少儿体校拨点钱,让把这个费用报销,具体听马某的。后少儿体校会计吴某甲说,马某让她以外训费的名义开一张92500元的发票,不久钱就到少儿体校账上了。由于当时还差马某6000元的钱没有报,其找了6300元的汽车租赁发票报销了(其中300元是税),把这6000元给了马某。2014年4月,马某拿着两份凭证,让其从市体育局拨款的92500元中报销,凭证上有吴甲的签字,一份凭证后附的是火车票,金额大约4000元,一份凭证后是买体育器材的发票,金额是14000元,其在凭证上签了字,让她找吴某甲走手续。吴书太给少儿体校转账92500元,马某说是准备在少儿体校报销这么多。这92500元没有用于外训费用。 (三)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马某让其以外训费的名义开一张92500元的发票送到市体育局,后马某给少儿体校账上转了92500元。大概是2013年12月,杨某给其一张6300多元的汽车租赁发票,已经粘好了报销单,让其从市体育局拨的92500元中报销了,其给了杨某现金。2014年4月,马某给了两个已经粘好发票的凭证,上面有杨某的签字,让其从市体育局拨的92500元中报销。其中一个凭证约4000元,是找的火车票,报销后把现金给了马某;一个凭证是体育用品商店的14000多元的发票,其给这个商店转账了。 (四)证人苏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底,其和杨某到上海同济医院,吴书太让其二人在医院陪护看望郭某。杨某留下照顾病人,其和吴书太一起乘飞机回郑州,给吴书太看腰间盘突出后回到了安阳。后吴甲、马某、郭某的爱人也到了上海。在医院的费用都是马某支付的,他临走时给了杨某5000元现金,让他负责在上海的开支。过了几天,吴书太再次安排其去上海陪护,并让找马某要点钱,马某给了3000元,又给了其一张额度为15000元的建行透支卡。后其找了3000元的发票和在上海用透支卡消费的发票一起在局财务报销,将马某的透支卡补平,余下的3000元现金给了马某。 (五)证人吴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吴书太带着郭某去上海是去看望吴书太的家人。郭某和吴某甲因为饮酒过多出了意外事故。吴书太打电话说郭某和吴某甲在上海因摔伤在医院抢救,让其带人带钱到上海。其先通知了杨某,几天后和郭某的爱人及马某、冯某甲也赶到上海,去之前其让马某拿着钱。 (六)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马某让帮她找12000元的发票。其将开好的一张14000元的体育器材发票给了马某,其中1400元是税点。后马某说钱已经转到鸿翔经销部的账户上了,其把钱取出来,马某把12600元现金拿走了。 (七)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吴书太的爱人和儿子都在上海居住。2012年12月,其和吴书太去看望他们。当天晚上其因饮酒较多,从四楼摔倒三楼阳台上,头部摔伤。后来听说吴某甲也从四楼摔倒了三楼阳台,双腿骨折。其二人都住到医院。后吴甲、杨某、马某和其妻子石松琴等人也到了上海。住院将近半个月后回到安阳。其和吴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花销都是吴书太安排的。 (八)安阳市少年儿童体育运动学校账目显示:经吴书太签字报销的2013年12月31日第11号凭证及6300元汽车租赁票据。经杨某、吴某甲辨认无异。 (九)安阳市少年儿童体育运动学校账目中2014年4月30日第23号凭证显示多张“关林—焦作”的火车票,金额共计3930.5元;当日第24号凭证及体育器材发票金额14000元。 (十)安阳市体育局账目中经吴书太签字报销的2013年1月13号凭证和发票显示报销共计10260元;2013年1月14号凭证和所附发票显示报销2200元。经马某辨认无异。 (十一)安阳市体育局账目中经吴书太签字的2013年3月6日23号凭证及少儿体校一张92500元的外训费发票。经马某辩认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