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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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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书太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一、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吴书太安排安阳市体育局现金会计马某给其办理一张存有1万元的银行卡,后分两次让马某往该银行卡里存款3万元,另让马某给其现金0.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后被告人吴书太安排马某用虚假发

一、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吴书太安排安阳市体育局现金会计马某给其办理一张存有1万元的银行卡,后分两次让马某往该银行卡里存款3万元,另让马某给其现金0.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后被告人吴书太安排马某用虚假发票经其签字审批后在安阳市体育局将该4.8万元报销冲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吴书太让其办一张银行卡,并存1万元。其用范某某的身份证在建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从体育局备用金中取了1万元存到了这张卡里。其将卡给了吴书太。2011年11月,吴书太让往这张卡上转了1万元。后吴书太又让其转了2万元。2012年6月份左右,吴书太让往该卡上转8000元,其因有事,给了吴书太8000元现金。其让一位姓孟的经理找发票报销这些费用。2012年5月和7月,孟经理分别给了其3.3万元和1.99万元的发票,其给了对方税款,并分两次让吴书太签字,在安阳市体育局账上报销了。

(二)证人孟某某的证言:2012年5月,马某说吴书太局长要她找3万元发票报销下账,其就帮她联系了苏某某,他答应帮忙,但要扣3000元的税款。马某同意后,其找苏某某拿到3.3万元的发票给了马某。马某把3.3万元转到海盛经营部,再由其拿3万元交给马某,另3000元是开票的税点。2012年7月,马某让帮她找1.8万元的发票,其用同样方法找苏某某开票,给了马某1.8万元。

(三)证人苏某某的证言与证人孟某某证言印证一致。

(四)证人范某某的证言:2010年下半年,马某说吴书太让她去办张银行卡,她没有带身份证,就用了范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其不知道,也不清楚收支情况。

(五)安阳市体育局账目显示:2012年5月31日第1号记账凭证所附3.3万元发票;2012年7月31日第30号凭证所附1.99万元发票。经证人苏某某、马某辨认无异。

(六)客户名为范某某、卡号为6227002460060176523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表显示:2010年8月24日存入现金1万元,2011年11月30日转存1万元,2012年12月28日转存2万元。

(七)被告人吴书太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其让马某办一张银行卡,并存1万元,马某给其办理了,卡主是范某某。2011年11月,卡上钱快花完了,其让马某往这张卡上转1万元,后又让马某往这张卡上转2万元。2012年6月份,其让马某往这张卡上转8000元,马某说忙不过来,直接给其8000元现金。其安排马某找发票在体育局财务上报销了以上4.8万元。

二、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书太在装修其位于安阳市广厦新苑的住房期间,从安阳市体育产业协会两次借款8.5万元用于支付装修费用,后安排该协会会计宋某用虚假发票经其签字审批后在安阳市体育产业协会报销冲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2011年7月,吴书太说他的新房准备装修,宋某给他介绍了安阳市亚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亚虎公司),签过合同后,吴书太给其5万元现金,让其具体负责和亚虎公司的人联系,其把5万元作为定金交给了亚虎公司。后吴书太又经其手给了亚虎公司2.9万元。

(二)证人宋某的证言:2011年7月,其介绍亚虎公司给吴书太装修广厦新苑的新房。在装修期间,经其手从体育协会账上给吴书太现金8.5万元,吴书太每次借款都打了借条,之后自己找发票或让其找发票在体育协会报销。其中有5万余元的票是吴书太让其找一个姓郜的要的,另3.5万元是吴书太和其找的烟酒发票。

(三)安阳市体育协会2011年12月30日第5号凭证和经吴书太签字的报销发票,共计54440元。经证人宋某辨认,其证实发票是郜某某给的,报销单是其填写。

(四)安阳市体育协会2012年1月30日25号,4月30日15号记账凭证、所附发票及经吴书太签字的报销单,经证人宋某辨认无异。

(五)安阳市亚虎装饰有限公司与吴书太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及收到8.9万元装修款的收据。

(六)被告人吴书太的供述:2011年7月,其在广厦新苑购买的新房准备装修,宋某给我介绍了亚虎装修公司,其从体育协会借款8.5万元用于支付装修费用,后让宋某找发票在体育产业协会账上冲抵了。

三、2011年,被告人吴书太与北京华宝斋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华宝斋公司)商谈出版安阳市航空节定制的图书《周易正义》,后在出版、购买和赠送图书的过程中,被告人吴书太采取让安阳市烽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烽悦公司)委托华宝斋公司出版,安阳市体育产业协会再与烽悦公司签订购书合同的方式,从中骗取由安阳市体育局和安阳市体育产业协会支付的公款50万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吴书太让其在体育协会委托华宝斋公司出版的《周易正义》合同上盖章,合同约定每本400元。2011年9月,吴书太让其从体育协会账上打了10万元到华宝斋公司。2012年3月,吴书太再次安排给华宝斋公司打预付款时,其提出体育协会给华宝斋公司转款买图书,以协会名义送出去不合适。吴书太安排其和张某甲联系,将体育协会与华宝斋公司的委托出版合同换成了烽悦公司与华宝斋公司的委托合同,合同打好后让张某甲盖章后邮寄给华宝斋公司。同时,吴书太又让其拟定了一份体育协会与烽悦公司的购书合同,约定体育协会按每本1080元从烽悦公司购进图书。体育协会购买的这些图书中,有些是在体育局、体育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送出去了,还有100多本是以体育协会的名义按每本1000元卖给用书单位了,用书单位将购书款打给了体育协会。吴书太这样安排可以将图书的利润从体育协会账上转移到烽悦公司账上,张某甲与吴书太关系不一般,吴书太可以随意支配。

(二)安阳市体育协会账目中的记账凭证及单位零星开支报销单显示:2012年至2013年期间,经被告人吴书太批准,安阳市体育局产业协会支出航空节用书款共计671943.6元,记账凭证后均附有烽悦公司或安阳市祥之云体育用品公司所开具的相应发票。

(三)证人马某的证言: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吴书太把购买图书的发票给其让制作报销单据,经他签字后分别从体彩公益金、航空旅游节专户和局机关财务上向烽悦公司转图书款31万多元。

(四)安阳市体育局的账目中的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单位零星开支报销单显示:2012年至2013年期间,经被告人吴书太批准,安阳市体育局支出全民健身活动用书款316062元,记账凭证后附有烽悦公司开具的相应发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