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吴书太让其去安阳市地税局门口与之见面,并给其20万元让其保管。后又安排张某甲在彰德路粮油批发市场对面的中国银行给其银行卡上转款30万元。2014年9、10月份,安阳市纪检委让其退了上述50万元。 (六)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吴书太想通过其经营的祥之云公司做《周易正义》的图书生意,其说烽悦公司可以做。2012年2月份,宋某让其去签一份烽悦公司和北京华宝斋公司的合同,合同上约定《周易正义》礼品书标价1080元,烽悦公司从华宝斋公司以每套400元购进图书,该图书只限烽悦公司买卖。后吴书太、宋某开始通过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协会推销该书。华宝斋公司是吴书太联系的,其他都是吴书太和宋某负责的。其按照宋某、郭某等人的要求把图书送到购买单位去,送完图书后拿手续去体育产业协会找宋某结账,体育产业协会给烽悦公司结账开始是按1080元每套,后来降到每套1000元、950元、918元。2012年2月份左右,烽悦公司和体育产业协会签过一次合同,主要内容是体育产业协会以1080元购进《周易正义》礼品书。经其手给华宝斋公司支付30万元购书款,都是按宋某的安排支付的。2013年春节,吴书太问烽悦公司账上的图书款有多少,并让其凑个整数把钱取出来,2014年6月份,其到吴书太家将20多万元现金和存有30万元的存折给了他。又过了半个月左右,在吴书太的安排下,其把存折上的30万元转到吴某甲的银行账户上。 (七)从银行调取的吴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表显示:2014年8月26日存入现金30万元,与证人吴某甲、张某甲的证言印证一致。 (八)安阳市体育产业协会与北京华宝斋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出版合同、安阳市体育产业协会与安阳市烽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书合同,所证实内容与证人张某甲、宋某证言印证一致。 (九)被告人吴书太的供述:安阳市从2009年开始举办航空运动旅游节,并通过市体育局或市体育产业协会赠送一些礼品。这些礼品的利润很大。其想不如自己做,自己是产业协会的会长,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后通过筛选,决定出版《周易正义》图书。2011年底,其与华宝斋公司的老板商量后,决定由华宝斋负责印刷。华宝斋的老板说书的成本价大概是400元,其让把价格定在1000元以上。后其安排宋某给华宝斋公司打了10万元的预付款。转账后不久,宋某说体育产业协会又印书又买书作为礼品赠送不合适,于是其和张某甲联系,通过张某甲的烽悦公司经营这套礼品书。华宝斋公司对图书的定价是每套1080元,先由张某甲以烽悦公司的名义以每套400元购买,在举办航空运动旅游节的时候,体育产业协会按每套1080元从烽悦公司购买赠送嘉宾。这批书产业协会先以购买图书的名义出资10万元,后面的费用是宋某和张某甲负责办理的。产业协会购买这批书共出资140余万元。其从获利中得了50万元,是张某甲分两次给的。第一次是2014年7、8月份,其让张某甲把20万元书款送到其家中,其后来把这20万元交给吴某甲。又过了有10多天,张某甲说把另30万元给其转存一下,其让吴某甲和张某甲办理了转存手续。 四、2012年,被告人吴书太让马某给其公款4.8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在安阳市聚会美容院做肠道健康理疗项目费用。后马某用虚假发票经吴书太签字审批后在安阳市体育局将该4.8万元报销冲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赵君的证言证明:2013年的一天,其建议吴书太肠胃养生,并告诉他需要4.8万元。后在永安街的一家小饭馆,吴书太给其4.8万元让其交定金,并交代不要使用他的名字。其将4.8万元交给美容院,并登记成是吴总,留了其和吴书太两个人的电话。 (二)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的一天,吴书太让其从公款里取4.8万元现金,并让其找票冲账。其让鸿翔百货的孟经理找48000元的发票。孟经理给了我一张48400元的体育用品发票,其让吴书太在单位零星开支报销单上签了字,从体育局账户中向鸿翔百货转账48400元。三天后,孟经理给了我48000元现金。我回到单位后给了吴书太。 (三)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马某让其帮她找4.8万元的发票,其当时在北关区开了一个鸿翔体育用品经销部。其将开好的48400元发票交给马某,其中400元是税点。后马某说已经转款到鸿翔经销部账户上,其将4.8万元现金取出交给马某。 (四)安阳市体育局账目显示:在体彩公益金账目中2013年6月23号凭证中有1张48400元的机打发票,有吴书太的签字审批。经马某、孟某某辨认无异。 (五)安阳市聚会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3年6月,一名登记为吴总的客户在该会所做疗养,花费4.8万元。 (六)被告人吴书太的供述:2012年5、6月份,赵君介绍其到文峰中路一家保养肠胃的美容机构。服务人员说效果不错,需要花费4.8万元。其让马某从公款里拿了4.8万元现金,其给了赵君。马某找的什么发票冲抵其不清楚。 五、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安阳市体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郭某经手支出被告人吴书太的个人购物、看病费用、吴书太父母看病期间的费用,以及吴书太与他人旅游的费用等共计45.8912万元,并由郭某用虚假发票经吴书太签字审批后在安阳市体育局、安阳市体育产业协会的账目中报销。 (一)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吴甲安排其服务吴书太,不管因私因公先垫资、后报销。经吴书太同意,其从体育协会账上借款5.6万元,长期在手中周转。其把由其垫资的吴书太个人购物和消费费用都详细记在本上,便于吴书太问时能随时讲清楚细节。回到单位后,其根据消费整理票据,把不能报销的发票剔出来,再找一些能报销的发票放进去,用于冲抵支出的费用。2012年10月31日,吴书太父亲生病,司机苏某甲和其到新乡中心医院去看望,买食品、物品、请客、吴书太等人吃饭等共计费用12007元,之后其找票经吴书太签字后,在体育产业协会和市体育局机关账上以购插座、桌椅、修网络等名义报销了。2013年7月2日吴书太的母亲住院20多天,其用公款购买救治物品、为吴书太买手机、吃饭共计花费18207元,之后其找票经吴书太签字后,以电脑耗材、办公用品、邮寄费等名义报销了。2012年5月28日至12月14日,吴书太在郑州、北京、西安治疗腰间盘突出,购买降压药和保健药共支出费用193926元,其在局机关账上报销了,除了能报销的火车票、住宿费外,其他都是其找的票。2012年7月到2013年10月期间,其为吴书太购买衣服、行李箱、笔记本电脑、鱼缸、手机、瓷器、礼品等物品、给他人上礼等共支出81449元,在体育局或体育协会报销了。2012年6月到2014年4月期间,吴书太去西安、银川、九华山、内蒙古海拉尔、张家界和毛主席故居等地旅游购物,经其手支出63872元,在体育局或体育协会账冲抵报销了。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吴书太去沈阳、大连、南昌、芜湖、柳州、信阳等地参加全运会、博览会、看望慰问运动员等因公出差期间,其个人或伙同其他人借机到旅游景点旅游,经其手支出的门票、包车、购物等费用共计89451元,到单位后找其它发票、以其它名义报销了。 (二)郭某所记流水账记录显示支出每笔费用的用途、时间和细节,与证人郭某的证言印证一致。 (三)安阳市体育局和体育产业协会账目中的记账凭证和所附发票,显示报销人为郭某,由吴书太签字审批。所有发票经郭某辨认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