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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生玉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6.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及河南� 惭羰蟹⒏奈涫蹈猛ㄖ木咛灏才牛っ鞴曳⒏奈⒉普抗赜谧橹瓯�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河南省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在2012年2月27日前完成项目上

6.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及河南省、安阳市发改委落实该通知的具体安排,证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河南省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在2012年2月27日前完成项目上报工作,包括上报文、项目真实性承诺表、项目可研报告、环评等材料。

7.林州市发改委财政局文件,证明林州市发改委转请裕通公司申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签发人为被告人牛生玉。

8.安阳市财政局预拨2012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文件及林州市财政局将该款项拨款至裕通公司账户的相关文件、凭证,证明裕通公司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为225万元,林州市财政局于2012年10月将第一批节能技术改造中央奖励资金135万元拨至了该公司账户。

9.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明在2011年,林州市发改委组织申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的申报,路某甲找其帮忙,让把裕通公司的项目列入推荐名单。后来,林州市发改委确定将裕通公司列入申报名单,最终成功获得审批,获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2012年初,路某甲到其办公室隔壁的休息室内,给其一个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纸袋。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牛生玉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

2.职务任免相关文件,证明被告人牛生玉于2004年8月-2009年4月任林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工信局)局长、市长助理;2009年4月-2012年6月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2012年6月-2012年12月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科员;2012年12月以后任河南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县级干部。

3.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明林州市发改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院办理的林州市发改委有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中,发现被告人牛生玉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的线索,2014年5月9日,将牛生玉带至该院询问,牛生玉对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的问题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收受三力公司董事长刘某甲、裕通公司总经理路某甲、德通公司总经理李某乙贿赂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11日该院对牛生玉立案侦查。

5.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牛生玉于2014年6月10日19时50分入安阳市看守所时,经检查无伤情,医生意见为收押,上面有检查人签字,有办案人陈海波和被检查人牛生玉签字。

6.被告人牛生玉让他人证明其入看守所时身上有伤的证明一份,证明牛生玉让张某甲、王某丙、李某壬证明其2014年6月10日刚到38号监室时,屁股、双腿全为黑青色。该张纸上还写着能作证的还有张某乙、张某丙等人。

7.证人李某壬(牛生玉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证明在牛生玉进来其监舍一个月以后的一天,其正在干活时牛生玉让给他签字,其以为是开玩笑就签了,内容好像是证明他身上有伤,签字时也没看他身上,当时监舍里的好多人都不给他签。牛生玉进来后,天天写东西,后来让其给找一个叫“胖的”卖饭的给他向外面传他写的纸条,并说在这之前同监室的张某丙曾经帮他让“胖的”传过一次,现在张某丙已经服刑去了。纸条的内容是大概是有钱数,什么几十万,还有人名,让他们怎么样联系,另外还有一些电话号码,是半张的笔记本纸写的,其没传出去又给了牛生玉。

8.证人张某乙只(牛生玉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证明牛生玉被羁押到第38号监室一个多月左右后,他自己写了一个证明,证明他刚入监时身上有黑青,让同监室的人签字,大部分都没有给他签,因为当时他身上就没有黑青,其听张某甲说给他签过。李某壬上周五(2014年8月22日)投牢时,其看见牛生玉给过李某壬一沓材料,在一个小塑料袋里装着。牛生玉换监室的时候给了马某乙一沓材料,当时就被管教民警发现了,当场没收了。

9.证人张某甲(牛生玉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证明牛生玉在被羁押到38号监室一个月左右的时候,让其在一个证明上签过字,当时其忙着干活,其没看证明的内容就签了。牛生玉入监的时候身上没有他所说的黑青。牛生玉调监室马某乙把一袋材料塞到了牛生玉的被子里。

10.证人王某丙(牛生玉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证明牛生玉在被羁押于38号监室一个月左右的时候,让其在一个证明上签过字,当时其忙着干活,没看证明的内容,其见张某甲签了也匆匆忙忙就签了。牛生玉入监的时候身上没有他所说的黑青,当时牛生玉让同监室的其他人签那个证明,除了其、张某甲和李某壬外,那些签名都是他自己写的。牛生玉还让其通过律师给他弟弟捎材料,承诺出去后能帮其协调几百万的资金,帮其企业重新运作起来,其当时就答应了,牛生玉把他写的材料放在其储物洞里。因律师没来会见其,牛生玉就把这些材料给了马某乙。

11.证人马某乙(牛生玉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证明其从2014年7月份被羁押于38号监室。管教给牛生玉调换监室的时候,其把牛生玉在其那里放着的他写的一些材料给他,他不要,其就把材料交给了管教。

1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初,牛生玉的大儿子牛某甲让其和安阳市看守所的一个工作人员接头,取牛生玉从看守所向外传递得一封信。第二天与送信人见了面。其确认确实是牛生玉写的东西后,按照信上的要求给了那个送信人1500元钱。送信的人不让其把信的原件带走,其把那封信的内容用手机拍下来了。那封信是用小日记本纸写的,大概有7、8页都写满了,大致内容:他在林州任职期间给林州做的贡献,让亲戚朋友找安阳市和林州市的领导给他说情;给自己的渎职行为进行辩解,说铸园的项目是上级领导压的,和他没有多大关系;与李某甲、路某甲、三力、一个铜管厂等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让家里人找这些证人帮忙。其把这个事告诉了给牛生玉的弟弟牛某丁。第二天下午其约送信人见面,把回信交给了他,同时又给了他1500元。

13.证人韩某某(安阳市看守所工勤人员)的证言,证明一天下午2、3点钟,其在监区卖东西时,张某丙的给其一张纸条,让其捎出去,其出去看了一下纸条上写的内容,才知道是牛生玉的事。第二天上午十点左右,有人说是牛生玉家属,与其联系要与其见面,来人说他是牛生玉的妹夫,其把纸条拿出来让他用手机拍照后,他写了一个“妹夫,收到”的纸条,其当天下午给了张某丙的。纸条上的内容是牛生玉让他老婆找关系跑事之类的话,还有是说他儿子考研时借李某甲60万,让他家属还给李某甲,还有是给那四个人批手续时给他送的各5万元,让他老婆退还,还写着让他们收到纸条后给我1500元,纸条上有牛生玉的签名,过了二三天牛生玉妹夫给其打电话说见一面,让其把上次的纸条给他,其说那张纸带见面后就烧了,他让其给牛生玉捎一个纸条,其又给了张某丙的。牛生玉妹夫两次共给了其3000元钱的好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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