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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生玉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4.证人石某某(红旗渠实业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吕某甲参与在河南中汽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集资,2012年初,其参与向所有个人集资户重新核对集资款时,以铸园机公司的名义重新向吕某甲出具了一张200多万元的借据。

4.证人石某某(红旗渠实业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吕某甲参与在河南中汽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集资,2012年初,其参与向所有个人集资户重新核对集资款时,以铸园机公司的名义重新向吕某甲出具了一张200多万元的借据。

5.证人元某某(红旗渠实业有限公司出纳)证言,证明2014年5月4日,李某甲让其把路某丙的农行卡号发给他,并说会有一笔60万元的款进账,路某丙的农行卡是用于公司业务的,由其保管。第二天该农行卡收到转款60万元。5月6日,申某丙交给其两个纸箱,里面装有105万元现金,其存到了路某丙的个这账户上。

6.证人申某丙(红旗渠实业有限公司司机)证言,证明2014年5月5日下午,牛生玉的司机马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给李某甲说牛生玉让李某甲今晚还去昨天晚上他和牛生玉见面的地方说事。第二天下午李某甲给其说他车后排座位上的两个纸箱内有107.5万元现金,让其和元某某将其中的105万元存到银行。

7.证人牛某丙、任某某(被告人牛生玉的妹妹、妹夫)证言,证明2014年五一后,吕某乙给牛某丙打电话借钱,牛某丙凑齐20万元送到大哥牛某乙家。后来才知道是因为当时牛生玉知道检察机关正在调查李某甲的事,着急用钱还李某甲的160多万元。牛生玉被检察机关带走十几天以后,任某某才知道借钱的事。

8.证人牛某丁(被告人牛生玉的弟弟)证言,证明2014年5月4日上午,其二哥牛生玉借其20万元,用于还借李某甲的两笔钱。

9.证人李某己(李某甲的哥哥)证言,证明牛生玉在李某甲因非法集资被关进林州市看守所以后,几次向其打听李某甲的情况,并关注铸园公司能否正常生产经营。

10.解放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证明该公司的注册情况,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

11.李某甲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贷款460万元的相关手续,证明李某甲于2007年8月31日在林州市农信社市区社以保证担保借款的形式贷款460万元,被告人牛生玉等人提供担保,用途为解放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李某甲未归还贷款,担保人无代偿意愿。2013年1月17日李某甲将该笔贷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重新办理460万元贷款相关手续,由铸园公司提供担保,牛生玉等人不再作为保证人。该贷款现已形成不良贷款。

12.中汽公司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的注册、变更情况,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

13.中汽公司申报项目资金的相关文件及转账凭证,证明中汽公司以在建项目“年产80万套汽车减租节油器产业化生产线”申报了2009年河南省“双百”计划,并申请到了“双百”计划工业结构调资金230万元,安阳市财政局通过农业银行于2009年11月3日将230万元转到了中汽公司的账户。

14.铸园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及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的注册、变更情况,现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

15.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及河南省、安阳市发改委落实该通知的具体安排,证明河南省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在2009年12月21日前完成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上报工作,包括上报文、项目真实性承诺表、项目可研报告、环评等材料。

16.铸园公司改造项目请示及林州市发改委和安阳市发改委将该公司节项目申请逐级上报的相关文件,证明铸园公司在铸造节能改造项目请示中称,对冲天炉车间进行改造,撤掉冲天炉后建设中频炉车间6个。林州市发改委的请示中称,铸园公司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确定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林州市发改委当年只申报了该公司一家。安阳市发改委上报了包括铸园公司在内的6家公司,并在其请示中称,对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进行了现场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查,各项目均符合条件。

17.河南省财政厅、安阳市财政局、林州市发改委、财政局的文件、凭证,证明铸园公司等公司申请2010年度节能项目科技资金的情况,林州市财政局于2010年12月14将第一批节能技术改造中央奖励资金379万元拨至铸园公司账户,第二笔249万元于2012年9月拨付至该公司账户。

18.李某甲书写的便条及申某乙农业银行卡存款及专款的相关凭证,证明李某甲写便条让申某乙还款到路某丙账户60万元,落款日期2014年5月2日。申某乙的农行卡在2014年5月5日现金存入了60万元,并于当天从农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转账到路某丙农行账户60万元。

19.集资及收取利息的相关凭证,证明吕某甲、吕某乙分别在中汽节能公司集资50万元、160万元,月息2分,中汽节能公司按月支付利息。李某甲公司非法集资爆发后,李某甲向出具了共计欠吕某甲210万元的欠据。

20.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明其在担任林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期间,帮助李某甲申请到贷款后,以借为名向其索要100万元。在其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后,在李某甲的铸园公司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期间,在铸园公司根本没有冲天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给铸园公司申报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和转请,为此以其儿子找工作需要花钱为名,向李某甲索要60万元。并以其对李某甲收购铸园公司及为李某甲的中汽公司和铸园公司申报各种奖励资金提供了帮助,在其房子装修和老家的房子翻盖时收受李某甲给予其的3万元及价值4.5万元的建筑费用。2014年5月份,其在听到检察机关要调查他时,将收受李某甲的共计167.5万元退给李某甲。其在李某甲公司融资160万元并吃利息,与退给李某甲的167.5万元无关。牛生玉对该事实当庭供述是借款。

(二)2010年,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林州市德通汽配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申请享受林州市产业集聚区电价优惠政策一事上,接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乙的请托,将不在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内的该公司纳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企业申报名单内,最终该公司通过审批,享受到了产业集聚区企业电价优惠政策。为此,牛生玉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乙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德通公司地址在原康镇,不在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其为了能享受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找到牛生玉帮忙,牛生玉答应帮忙,后在牛生玉帮助下德通公司通过了审批,享受到了优惠电价,为此其到牛生玉办公室向牛生玉行贿现金人民币5万元。

2.证人侯某某(时任林州市发改委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安阳市发改委通知林州发改委组织林州市享受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政策的企业上报工作,牛生玉让上报几家不在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其中就有李某乙的德通公司。第一批上报后德通公司没有通过审批,第三批上报时又把德通公司报了上去,通过了河南省发改委的审批,德通公司享受了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政策。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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