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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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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生玉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11.安阳市发改委向安阳市财政局为铸园公司等公司申请2010年度节能项目科技资金及林州市财政局将该款项拨款至铸园公司账户的相关文件、凭证,证明林州市财政局于2010年12月14将第一批节能技术改造中央奖励资金379万

11.安阳市发改委向安阳市财政局为铸园公司等公司申请2010年度节能项目科技资金及林州市财政局将该款项拨款至铸园公司账户的相关文件、凭证,证明林州市财政局于2010年12月14将第一批节能技术改造中央奖励资金379万元拨至铸园公司账户,第二笔249万元已于2012年9月拨付至该公司账户。

12.林州市环保局关于铸园公司排污许可审查的相关文件,证明在2009年2月对铸园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审查表的主要生产设施一栏中注明:3台中频电炉,无冲天炉。2013年的排污许可证审查表中主要生产设施仍为3台中频电炉。

13.林州市环保局为铸园公司出具的林环建表(2010)7号环保意见及关于出具该意见的情况说明,证明林州市环保局同意铸园公司铸造节能改造项目的该份环保意见并未按正常手续进行审批,没有进驻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当时在铸园公司迫切需求及相关领导协调下才为铸园公司出具了环评证明。

14.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明其在李某甲的铸园公司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期间,弄虚作假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审核把关,对李某甲的铸园公司申报的该项目资金予以立项备案并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并在铸园公司无法取得环评证明的情况下,为李某甲出主意,让李某甲找李某丙和陈某某协调。铸园公司申报的该项目最终通过了申报,获得该项目财政奖励资金60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牛生玉对该事实当庭予以否认。

二、受贿事实

(一)2007年,李某甲在为安阳解放商用汽车备品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放公司,另案处理)从林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区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因信用社存贷比不够无法向李某甲发放贷款,李某甲找到时任林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的被告人牛生玉帮忙协调,牛生玉答应帮忙,但向李某甲提出让李某甲向信用社申请提高贷款额度,以其亲戚需要用钱为由向李某甲借款100万元,李某甲表示同意。后牛生玉将林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管理的国企改制资金3000万元存到信用社后,李某甲于2007年8月31日成功在该信用社贷款460万元,后李某甲在牛生玉办公室及通过向牛生玉提供的银行账号转款,先后三次共送给牛生玉人民币100万元。

2009年5月份左右,李某甲在河南中汽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公司,另案处理)申报“双百”计划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时,在时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的被告人牛生玉帮助下,顺利通过备案立项,中汽公司于2009年11月份获得了河南省财政奖励资金230万元。2009年底,李某甲铸园公司(另案处理)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资金时,时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的被告人牛生玉在明知铸园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系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下,仍为铸园公司申报的该项目进行备案立项及转请,最终铸园公司套取了财政奖励资金628万元。2010年春节后,牛生玉和李某甲聊天时告诉李某甲,其通过他人为其儿子安排工作需要60万元费用,李某甲在明知牛生玉欲让其承担该笔费用的情况下,为感谢牛生玉在中汽公司及收购铸园公司和铸园公司申报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等事项上的帮助,分两次通过银行向牛生玉提供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甲为感谢被告人牛生玉对其名下的铸园公司及中汽公司在申请各种政策资金等事项上的帮助,在牛生玉位于林州市兴林路舒鑫苑的房子装修时,在舒鑫苑送给牛生玉现金人民币3万元;在牛生玉位于林州市原康镇老家的房子翻盖时,为牛生玉安排建筑工人并提供建筑材料,共折合人民币4.5万元。

2014年5月份,被告人牛生玉在得知检察机关可能调查李某甲有关问题时,将收受的上述共计167.5万元退给了李某甲。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为了公司经营在从信用社贷款一事上得到时任林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牛生玉的帮助,贷款下来后牛生玉以借为名向其索要100万元;2009年、2010年,在其收购铸园公司和该公司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一事上得到时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的牛生玉的帮助,牛生玉以他儿子找工作需向别人送钱为由,向其索贿60万元;后又在牛生玉位于林州市舒鑫苑的房子装修时,送给牛生玉3万元钱;牛生玉在林州市原康镇老家的房子翻盖时,其安排建筑工人并提供建筑材料帮牛生玉翻盖房子,折合人民币4.5万元。2014年5月份,牛生玉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他后,在2014年5月5日、5月6日,分两笔共还给其167.5万元。并证明了牛生玉的爱人吕某乙、小舅子吕某甲在其公司融资吃利息,这些钱与牛生玉退给其的受贿款无关。

其给牛生玉的100万元与牛生玉给其当该笔贷款的保证人没有任何关系,并且牛生玉提出让其贷款后给其100万在前,其让牛生玉担任保证人在后,2012年牛生玉不再当保证人后也没有提出过归还其该100万元。

2.证人申某乙的证言,证明牛生玉为给其儿子在北京安排工作,2009年底和2010年初,分两笔共汇到其在西安银行个人账户上60万元。2014年5月,牛生玉给其打电话说,当时给牛某甲跑工作的60万元是李某甲的钱,现在在查这个事,如果有人问就让其说是做生意用的,牛生玉介绍李某甲借给其的这笔钱。牛生玉接着说他哥牛某乙和他小舅子吕某甲已经拿着60万元去西安了,到时候让其用李某甲当初汇款的账户再把这60万元给李某甲汇回来。2014年5月5日8点多,牛某乙带60万元现金找到其,给其一张还款收据,上面写着路某丙农行账号,收款人李某甲,其将6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该账户。

3.证人路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铸园公司工作期间,李某甲安排其为牛生玉在林州市原康镇的老家翻盖过房子,李某甲告诉其工人工资及钢筋等建筑材料的费用由铸园公司出,后经过和工人结算,李某甲一共给了其4.5万元,并告诉其这部分钱不走公司的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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