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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生玉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3.证人翟某某(林州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副科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上报林州产业集聚区享受优惠电价政策的企业时,侯某某在报送的四张表格中加上了德通公司,并说是上面大领导安排的。侯某某应该再经牛生玉同

3.证人翟某某(林州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副科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上报林州产业集聚区享受优惠电价政策的企业时,侯某某在报送的四张表格中加上了德通公司,并说是上面大领导安排的。侯某某应该再经牛生玉同意,才能正式上报安阳市发改委。在2010年2月,省发改委下达了执行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企业的函。

4.德通公司工商资料,证明李某乙为该公司管理人员。

5.河南省、安阳市两级发改委关于印发第一批至第三批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的名单通知及企业申报所填的几种表格,证明德通公司在省发改委2010年2月份发文的第一批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内,2010年5月份第二批、2010年9月份第三批名单中也有该公司,文件均由被告人牛生玉的签批。林州市发改委盖章确认的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大工业企业情况统计表中,德通公司的地址为林州市产业集聚区,符合产业政策。

6.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明地处原康镇德通公司为能够享受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政策,该公司老板李某乙和侯某某一起找到其,其答应可以帮忙试试。后来,林州发改委把德通公司纳入名单向上级提出申请,被省发改委批准,德通公司享受了产业集聚区的优惠电价政策。事后李某乙到其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现金。牛生玉对该事实当庭予以否认。

(三)2012年,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林州市三力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一事上,接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甲的请托,对该公司申报的“年产十万套工程车车桥总成”项目立项备案并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最终该公司通过审批,并于2012年8月获得了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235万元。为此,牛生玉在其位于林州市兴林路舒鑫苑的家中收受刘某甲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在其公司以年产10万套工程车桥总成项目申报国家财政奖励资金时,为了能让林州市发改委将该项目报上去,其多次找到牛生玉,牛生玉答应帮忙,最终其公司通过申报,获得了财政奖励资金230万元,后其到牛生玉家中给予牛生玉人民币5万元。

2.证人李某庚(林州市发改委产业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安阳市发改委转发的河南省发改委关于申报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通知,要求区县级只能申报一家,主管副主任李某辛让其请示主任牛生玉,牛生玉看完通知以后说三力公司符合条件,让报三力公司。2012年7月安阳市发改委下发了投资计划,其中就有三力公司,技术改造资金金额为235万元。

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2年申报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工作都是李某庚经手的,李某庚给其说牛生玉亲自向他安排让上报三力公司。其不想得罪一把手,就说只要符合规定就报吧。

4.三力公司工商资料,证明刘某甲、刘某丙为该公司股东。

5.河南省发改委、工信厅及安阳市发改委、工信局文件,证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组织下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第一批)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及河南省、安阳市发改委落实该通知的具体安排。

6.林州市发改委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通知要求,项目申报不需要领导签字审批,只要县区一级发改委主管副主任、主任同意即可,故此次申报无被告人牛生玉签发件。申报该项目时,牛生玉安排林州市发改委将三力公司“年产十万套工程车车桥项目”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申报,最终被国家发改委通过。

7.拨款凭证,证明林州市财政局于2012年8月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235万元拨至三力公司账户。

8.被告人牛生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证明在三力公司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一事上,刘某甲为了能够顺利让林州市发改委对三力公司申报的项目备案立项及转请,多次找其让其帮忙。三力公司通过审批后,大概在2011年春节前,刘某甲一个人来到其家给其现金5万元。牛生玉对该事实当庭予以否认。

(四)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林州市裕通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通公司)申报2012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一事上,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甲的请托,对该公司申报的“焙烧智能优化节能减排控制系统项目”立项备案并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最终该公司通过审批,并于2012年10月获得了第一批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135万元。为此,牛生玉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路某甲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路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公司在申报科技创新资金时,牛生玉把其公司列入申报名单,最后其公司申报成功,获得国家科技创新资金。其为了感谢牛生玉提供的帮助,在牛生玉办公室隔壁的休息室,其送给牛生玉5万元钱,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2.证人于某某(林州市发改委资源科科长)的证言,2012年1月30日,根据上报2012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文件的要求,其电话通知裕通公司等十几家重点耗能企业申报项目,裕通公司的会计黄某某咨询过如何申请,其介绍了申报流程和所需手续,还告诉黄某某这次申报项目时间比较紧张,还需要牛生玉主任同意。后李某辛让其抓紧时间给裕通公司的项目进行备案并申报,经牛生玉签字批准后安阳市发改委报送。最终报送的裕通公司等两家公司通过评审,并拿到了财政奖励资金。

3.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份,于某某向其汇报安阳市发改委申报2012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后,其又向牛生玉进行了汇报,其和牛生玉商量初步筛选了几家企业,裕通公司纳入了拟申报企业名单。后牛生玉催促其抓紧时间办理裕通公司项目的备案,其就明白牛生玉想帮裕通公司把此次申报的项目报上去。其安排于某某抓紧时间转请申报的项目,裕通公司成功通过申报,并获取了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4.证人黄某某(时任裕通公司会计)的证言,2012年2月初,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2012年度国家节能技改奖励资金项目开始申报了,介绍了申报的程序,并说还需要牛生玉主任同意,其让路某甲给牛生玉打电话。后来路某甲告诉其给牛生玉主任说过了,让其抓紧时间去办申报手续。其公司的申报手续一天就办了下来,最终其公司的项目通过申报并顺利获得财政奖励资金。

5.裕通公司工商资料,证明路某甲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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