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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生玉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辩护人殷保明、赵相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牛生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淘汰冲天炉不是申报的前置条件,牛生玉未协调林州市环保局出具环评报告,指控事实不成立;(2)林州市发改委是按程序正常申报,且项目已实

辩护人殷保明、赵相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牛生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淘汰冲天炉不是申报的前置条件,牛生玉未协调林州市环保局出具环评报告,指控事实不成立;(2)林州市发改委是按程序正常申报,且项目已实施并通过国家验收,资金得到很好使用,牛生玉的行为不能定性为犯罪;(3)项目资金申报成功,牛生玉发挥的作用极小。2.指控受贿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100万元、60万元是借款,3万元、4.5万元认定受贿没有依据;(2)另三起15万元是非法取得的证据,被告人供述应予排除。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事实

2009年7月,李某甲(另案处理)收购了林州市铸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变更为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园公司),铸园公司系采用环保、节能的电炉生产线进行生产,没有建污染大、高耗能的冲天炉。2009年底、2010年初,被告人牛生玉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发改委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铸园公司以淘汰冲天炉新增电炉项目申报2010年度节能技术改造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系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情况下,仍为铸园公司申报的该项目进行备案立项及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并在铸园公司不符合办理环评证明的条件下,积极协调林州市环保局为铸园公司出具环保意见,最终铸园公司套取财政奖励资金62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铸园公司在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时,根本就没有冲天炉,而且新建的电炉必须是正在建设或者是准备建设的电炉,铸园公司的电炉已经有两条电炉生产线投产运行了。在项目申报前,其把这些情况告诉牛生玉,牛生玉说他这里没问题,他可以给立项备案,让铸园公司申报,但必须和安阳市发改委协调好关系。当时牛生玉让其找安阳市发改委副主任陈某某协调此事,并说陈某某胆子大,路子广,只要陈某某同意,这件事就能办成;申报该项目必须要有环保局的环评证明,申报期间林州环保局不给出具环评批复,其找到牛生玉帮忙,牛生玉给其出主意让其找林州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李某丙,让李某丙给李某丁协调给出具环评批复;其通过李某丙找过李某丁后,李某丁还是不同意给出环评批复,牛生玉又出主意让其找陈某某,让陈某某通过安阳市环保局压林州市环保局给出具环评批复。在申报期间,牛生玉多次给其出过这类主意,而且牛生玉没有审核铸园公司申报资料,直接给立项备案和向安阳市发改委转请申报。最终铸园公司通过申报,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共计628万元。为此,其多次向牛生玉行贿,其中牛生玉还曾以儿子找工作需要用钱为名向其索贿。

2.证人王某甲、杨某某(铸园公司成立时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证言,证明成立铸园公司目的就是建立环保、节能、标准化生产线及现代化厂房进行生产,没有上污染大、耗能大的冲天炉。

3.证人李某戊、王某乙、孙某某(林州市发改委副主任、党组成员、社会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安阳市发改委传达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通知后,我们根据文件要求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进行初步筛选,并按照程序向主任牛生玉汇报,等待牛生玉同意后确定申报单位,铸园公司因不符合这次项目的申报要求,未纳入申报企业名单。在2010年1月转请申报文件之前二三天,牛生玉让申报铸园公司,我们便向市发改委转请了铸园公司申报的项目。转请文件的签发件由牛生玉签字后,由发改委办公室统一编排文件编号,是按照文件序号正常编排的。

4.证人陈某某(原安阳市发改委副主任)的证言,证明了企业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流程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其在担任安阳市发改委副主任期间经手负责组织了铸园公司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是牛生玉将包括铸园公司在内的几家企业的申报材料报到了市发改委,并在其办公室向其介绍铸园公司是林州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请市发改委向省里好好汇报,期间林州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李某丙让其协调林州市环保局为铸园公司出具环评证明,牛生玉、李某丙都参加了协调会。

5.证人刘某乙(时任安阳市发改委环资科科长)的证言,证明其审核发现铸园公司缺少环评证明,期间其在安阳市发改委见过牛生玉和李某甲,后陈某某便告知其正在协调铸园公司的环评证明一事,让其跟省发改委协调,先将铸园公司报过去。在陈某某办公室召开的铸园公司环评证明协调会上,其听到林州市环保局的人说铸园公司根本没有冲天炉,不能为铸园公司出具此次的环评证明,后在河南省发改委组织评审期间,铸园公司提供了环评证明,最终铸园公司通过了申报,拿到了该项目的国家财政奖励资金。

6.证人李某丁(时任林州市环保局局长)的证言,证明李某甲的铸园公司申报的电炉替代冲天炉争取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方案和准备的材料系纯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励资金,该公司根本没有冲天炉,不符合出具环评证明的条件,期间林州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李某丙和林州市发改委主任牛生玉均给其打过电话,牛生玉让其给铸园公司办了这件事,其告知牛生玉这件事情不能办,其承担不了这个责任,后在李某丙再次协调下,林州市环保局最终为铸园公司出具了环评证明。

7.证人申某甲、辛某某(林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监察大队队长)的证言,证明铸园公司审批的该项目需要淘汰冲天炉,但铸园公司根本没有冲天炉,不符合环评的要求,林州市环保局为铸园公司出具的环评证明是按领导意思办理的,并未按照正常程序审核签批,也没有对铸园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8.铸园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及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证明2006年7月林州市建投公司出资成立铸园公司,2009年7月李某甲收购铸园公司75%股份,并实际控制管理。2010年2月李某甲任变更后的铸园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状态正常。

9.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及河南省、安阳市发改委落实该通知的具体安排,证明河南省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在2009年12月21日前完成项目上报工作,包括上报文、项目真实性承诺表、项目可研报告、环评等材料。

10.铸园公司铸造节能改造项目请示及林州市发改委和安阳市发改委将该公司节能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请逐级上报的相关文件,证明铸园公司在其铸造节能改造项目请示中称,对冲天炉车间进行改造,撤掉冲天炉后建设中频炉车间6个。林州市发改委在备选项目的请示中称,按照省市部署,我委联合财政局对全市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类项目进行了认真筛选,经研究,铸园公司铸造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确定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林州市发改委2010年只申报了该公司一家。该份请示系林发改{2010}3号文件,签发人处有被告人牛生玉的签字。安阳市发改委2010年上报了包括铸园公司在内的6家公司,并在其请示中称,对申报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进行了现场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查,各项目均符合条件。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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