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魏明东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再审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1、2012年10月12日陆某某证言公证书一份。内容:关于魏某某与梁某某1997年生气一事,特作如下说明。有一天,魏某甲来叫我为管家务事去。我到梁某某家后,见有两个年轻人,不认识,可能是律师,让我在已写好的材料上

1、2012年10月12日陆某某证言公证书一份。内容:关于魏某某与梁某某1997年生气一事,特作如下说明。有一天,魏某甲来叫我为管家务事去。我到梁某某家后,见有两个年轻人,不认识,可能是律师,让我在已写好的材料上签个名,当时碍于情面,我也没有看。真实情况是他们是否打仗,我没在场,我不清楚他们中有人被伤害。

2、2007年2月1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询问陆某某笔录。内容:法院卷宗第13-14页的笔录即梁宁和陈飞对我询问的笔录,是1997年两个年轻娃来找着我,把已经写好的笔录交给我让我签名,我看都没看就签了名。地点是在梁某某家,当时梁某某、魏某乙在场。关于生气的事,我当时确实在河堤上站着,人也很多,我什么也没看到。检察卷第55-56页的笔录也是把已经写好的笔录交给我,我对笔录的内容根本不知道,也没看就签了名。

3、2007年2月1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田某某笔录。内容:(看法院卷宗第15-16页陈飞、梁宁调查其的笔录)我只记得被调查过一次,但不是这一次。这名字根本不是我签的。我没有看到梁某某和魏某某打架,只看到魏某某在前走,梁某某在后边追,因为离得远,没有听到他们说什么话。

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庭审笔录中侯某某证言。内容:审判人员问侯某某是否在打架现场,侯答记不清。用以证实侯某某不在现场,其原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5、1997年4月18日原一审庭审笔录中梁某某陈述。内容:我进到院里,看到魏某某在我屋里。他抓住我脖子领,把我按倒在地,不知用锤头(指拳头)或是石头,先把我牙打掉,又打我的头。

6、2009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梁某某笔录。内容:魏某某进到我屋里,砸我东西,在院里打我,把我牙打掉,头上打五个血包,脸上、嘴上都有伤。打掉的牙是一个门牙及挨着的小牙,是上排牙,我下排牙是自生的,没有坏过,好好的。牙被打掉半年后,我在镇平县人民医院分院牙科安了牙。我向法院提供的照片是案发当天派出所安排新华相室的马某某照的。(看卷中照片)这是上排牙,不是下排牙。我当姑娘时没有掉牙。用以证实梁某某陈述卷内其照片所露牙是上排牙,证明其在生气之前涉案的两颗原生牙已经不存在。

7、1997年4月17日原一审辩护人调查安某某笔录。内容:安某某认可1997年农历二月中旬其给魏某某所出证言系其亲笔所写,内容属实。安某某在石佛寺西河桥头卖面,当天在门市部前立着,上午约十点左右,看到魏某某从西河大院出来,梁某某在后边撵,二人相距有一、二十米的样子,没看到梁脸上有伤、有血。

8、1997年4月17日原一审辩护人调查李某甲笔录。内容:我给魏某某出过证言,因我不识字,由我儿子刘某某代笔。今年2月20日上午约10时,我和我丈夫一起去石佛寺买玉货,从西往东走到西街时,见一妇女在骂“明东,不要脸,混账”。我们和那妇女都往东走,没走多远,从店里出来一个三四十岁的男人用手指着东边说,“上他屋闹去”。后往东走,路南出来一个女的和那妇女撕抓,没有男的参加。到魏某某的店里买货时,经打听才知是魏某某的媳妇和那个女的生气,才知是魏某某弟兄们生气,问明东,明东才说他们为房子生气。没看到那个女的脸上有伤和血迹。我们和魏某某原来都不认识,只是那天在他那买东西,顺便问生气原因才见过。后他多方查找,找到我了。因此,我就如实出了1997年4月11日的证言。

9、1997年4月17日原一审辩护人调查毕某某笔录。内容:我是石佛寺贺庄人。1997年农历2月份我给魏某某亲笔出过证言,是我当时看到的情况。今年2月20日上午十点多钟,我去大仵营,走到西街,见一妇女叫骂,具体骂的啥时间长了记不清。魏某甲出来问那个女的为啥,接着就指着说去他(指魏某某)家闹去。我当时想看脸面是谁,看看不认识,那个女的脸上没有伤、没有血。

10、1997年7月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侯某某笔录。内容:我是安某某妻子。那天我上街了,不在现场。只是听我爱人与小孩他姨夫说,一个在前走,一个在后头。没听说有人受伤。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