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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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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东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再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4、1998年7月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梁某某笔录。内容:1997年2月20日魏某某抓住我脖子用一个半圆石头夯,把我右上边的一个门牙和一个偏牙打掉,头部左边有大血包,后鉴定是三个血包。门牙被打断一截,另一颗被

4、1998年7月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梁某某笔录。内容:1997年2月20日魏某某抓住我脖子用一个半圆石头夯,把我右上边的一个门牙和一个偏牙打掉,头部左边有大血包,后鉴定是三个血包。门牙被打断一截,另一颗被连根打掉。当时我就跑着喊魏某某给我牙打掉了,没有找掉的牙。到去年农历6月份我在镇平县杏花宾馆对面的县人民医院分院花了30元镶了牙,医生名字我不知道,也没开诊断证明、发票。我的口腔里别的地方没有镶牙,我结婚前没有镶过牙。原审卷宗中伤后派出所定点相室马某某所拍照片我露出的牙是下牙。

5、1999年7月23日镇平县检察院询问梁某某笔录。内容:魏某某把我捺倒在地手拿个半圆石头打在我嘴上,把我两颗上门牙打掉,其中一个牙完全打掉,一个牙留有牙根。伤后在石佛寺卫生院治疗。二审判决下发后,我在镇平县人民医院分院镶的牙,当时没有医疗处理,直接就镶了。我在这次被打伤前没有掉过牙,也没有镶过牙。

以上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因梁某某曾做过对其不利的证言怀恨在心,1997年2月20日魏某某公然闯入梁家中,将梁屋门砸坏,砸毁骨灰桶、寿星人等财物,并对梁进行殴打致梁身上多处受伤、牙齿被打掉两颗。

(二)案发现场照片及鉴定材料

6、1997年2月20日摄像师马某某对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照片可见屋门损坏、骨灰桶碎裂、梁某某嘴部有伤。

7、1997年2月20日镇平县石佛寺乡卫生院对梁某某的诊断证。内容:⑴梁某某,女,42岁。头部及上肢外伤,检查诉头痛、恶心、欲吐。自诉意识丧失约30分钟,头顶及后颅可触及4个皮下硬肿结,最大约直径25cm,局部压痛,右眼眶周肿胀、青紫,双手背可见皮肤伤痕,右手背可见一块皮下青紫,手指活动受限。脑血流图示:右侧脑血管扩张,左侧供血不足,诊断颅脑闭合性外伤,双上肢软组织损伤,轻度脑震荡。住院观察治疗。⑵口腔外伤2小时,体检21+缺损,消炎后一个月镶牙。

8、1997年2月21日镇平县人民法院法医门诊验伤证明。检验医师肖某某。内容:梁某某,女,42岁,自述于1997年2月20日在本镇被他人打伤其头部、嘴、面部、双手臂,今来我法医门诊验伤,所见如下。伤者,神清、痛苦面容、检查合作,查伤者右面部肿胀、上下眼睑淤血、右眼结膜充血、头部皮下血肿四处、双手皮下擦伤、右上臂肿胀并淤血、21+牙齿脱落。结论:⑴21+牙齿脱落。⑵脑外伤综合症,头部皮下血肿,并右面部皮下血肿,右眼结膜充血。⑶双手皮下擦伤,右上臂皮下瘀血肿胀。

9、镇平县法院(1997)法医技鉴字第21号法医技术鉴定书。内容:1997年2月21日在法医技术室对梁某某进行活体损伤检查。被检者一般情况良好,自述头疼、头晕、恶心,查体,右眼上下眼睑淤血,面部肿胀明显并右眼结膜充血,头顶及左颞部分别有3×3cm、5×3cm头皮血肿,有明显压痛,右上臂及双手肿胀明显,21+牙齿折断和脱落,余身体其它部位检查未见异常。根据石佛寺卫生院诊断证明和活体检查,分析说明:⑴被鉴定人梁某某自述被拳击后致头顶及左颞部分别有一3×3cm、5×3cm皮下血肿,右眼上眼睑淤血,面部肿胀明显。⑵21+牙齿折断脱落,该损伤为钝性直接暴力作用所致。⑶通过询问,未曾发现近事遗忘和昏迷现象。⑷以上所述,依照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该损伤已构成轻伤,参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体轻伤、轻微伤等级鉴定及医疗时限、医疗费用标准(试行)》第三章十六条第(十)项规定,该损伤为轻伤二级。鉴定结论:梁某某受伤害等级为轻伤二级。

(三)证人魏某甲证言。

10、1997年2月21日自诉人代理人询问魏某甲笔录。内容:梁某某在家中及街上被打,我均不在现场。她被拉开后,我跟着到她家,看到她家的扇门上的一块门板脱落在地,屋里有个茶瓶烂了,四个骨灰桶烂在地上,地上还有个玉雕财神。我把她送到镇卫生院,又到派出所报了案。

11、1997年3月1日镇平县法院调查魏某甲笔录。内容:他们打架我不在场。我在家中,外面的人说我二嫂梁某某被魏某某打了,我出来叫她去派出所,不一会她又回来说魏某某一家又打她了,我叫她先回家,我去报的案。我送她去医院的,住了四天院,现在已花1000多元。她家被砸了四个骨灰桶、香炉、茶瓶各一个,门也被踢坏,马某某来照的像。为我和魏某某房子的事,她出过证言,两家才不和;另外派出所来调查恐龙蛋事,魏某某年内来砸过两次锁。

12、2007年2月1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询问魏某甲笔录。内容:梁某某被打前牙齿是好的,没有镶过牙。被打后,我亲眼看见她满脸满嘴都是血,嘴肿着,好像是门牙被打掉,说话说不清,是两个牙或是三个牙,我也记不清了。我和魏某某为房子的事情打过官司,不说话,我和魏某乙关系也不好。我没说过让梁某某到魏某某家里闹。

(四)证人马某某及民警李某某的证言

13、1997年2月28日自诉人代理律师对马某某询问笔录。内容:1997年2月20日上午约9点多,魏某甲说梁某某家出事了,派出所让来找我去拍照,我就去了,当时在场的有魏某甲、李荣花、梁某某。

14、1997年2月28日自诉人代理律师对李某某询问笔录。内容:1997年2月20日魏某甲来报案称魏某某打了梁某某,并把屋里的东西毁坏。当时因所里有其他重要任务,人员又少,就让魏去新华相室找人拍摄现场。魏某甲走时9点多,不到10点。

15、1997年7月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某询问笔录。内容:当时的日子记不清了,记得是中午前后,魏某甲来喊我去照相。到场见到骨灰桶在地下烂着,梁某某在沙发上躺着,嘴肿着,嘴上还有血。我总共照了五个镜头。(马看了像片后)这些像片是我照的,背后盖有相室的章。

(五)证人刘某乙、裴某某证言

16、1997年2月21日自诉人原审代理律师对刘某乙询问笔录。内容:昨天上午9点多,我和裴某某一块上街赶集,在魏某某家西边,有一大群人围着,我从外边往里看,看到一个约20多岁的高个子、长头发女的在打梁某某。裴某某把车子放好,由我看着,他去把他们拉开了。

17、1997年2月21日自诉人原审代理律师对裴某某询问笔录。内容:我与梁某某没有什么关系,只是一般认识。2月20日上午9点多,我从贺营到石佛寺赶集,走到梁某某家门口,看见魏某某从梁某某家大门里跑出来向镇里方向跑。没过多久,我看见梁某某也从院里跑出来,脸上嘴里流着血,牙齿也被打落,边走边哭。当梁走到街上时,迎面赶来魏某某的儿子魏某戊、儿媳刘某丙,刘某丙将梁摔倒,採着梁的头发拳打脚踢。我看着过意不去,就上前去将刘某丙的手拉开,我的手也被打破了,拉走了刘某丙。后我来到梁家中,见梁在屋里哭,堂屋里摔了满地的东西。

1997年3月5日石佛寺法庭对裴某某的调查笔录。内容:上面的笔录是我说的,当时就是这些情况。

18、1997年3月26日镇平县法院对裴某某的调查笔录。内容:我是石佛寺镇贺营村人,原来在魏某某弟兄几个办的厂里做过活。其他内容同上。

(六)证人侯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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