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4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陈峰伙同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邓李乡丁杨村西一条水泥路上,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追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水泥路行驶的被害人杨某,被告人陈峰趁被害人杨某不备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355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陈峰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3、辨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4、价格鉴定意见书;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5、2014年5月7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龚店乡龚店街南侧一条南北水泥路上,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追上骑电动车沿该路行驶的被害人段某某,被告人陈峰趁被害人段某某不备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3846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陈峰的供述;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辨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6、2014年5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吴帅军、陈峰在抢得被害人段某某财物后沿该水泥路向北逃窜,逃跑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边某某电动车在该水泥路上行驶,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边某某,被告人陈峰趁被害人边某某不备伸手将其所佩戴的一个黄金吊坠抢走。经鉴定,被害人边某某被抢的黄金吊坠价值1508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陈峰的供述;2、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3、证人穆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辨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7、2014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张二毫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水寨乡只吴村南侧秋河河堤的土路上,被告人张二毫下摩托后追上被害人刘某某后,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佩戴的黄金吊坠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抢黄金吊坠价值1326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马某某证言;4、辨认嫌疑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8、2014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张合献伙同被告人张二毫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龙泉乡草厂村北侧南北水泥路上,拦停骑电动车沿水泥路行驶的被害人赵某,将被害人赵某所佩戴的黄金项链及吊坠抢走。经鉴定,被害人赵某被抢黄金饰品价值5082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张合献、张二毫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陈述;3、证人董某的证言;4、辨认嫌疑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9、2014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二毫伙同被告人吴帅军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辛店乡赵寨村焦桐高速路入口处北侧,被告人张二毫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平行时,被告人吴帅军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伸手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156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张二毫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庞某某的证言;4、辨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10、2014年7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张二毫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龙泉乡大湾张村南侧一条南北水泥路上,追上当时骑三轮车沿该水泥路行驶的被害人谢某、王某某。被告人张二毫、吴帅军驾驶摩托车拦停被害人的三轮车并将被害人谢某随身佩带的黄金项链坠及黄金手链抢走。经鉴定,被害人谢某被抢黄金饰品价值9239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张二毫的供述;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3、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4、价格鉴定意见书;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11、2014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龙泉乡北桃园村南侧的水泥路上,追上沿该水泥路骑电动车行驶的董某某、吴某某,被告人陈峰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其佩带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价值被抢黄金饰品4784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张二毫的供述;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董某明、董某红证言;4、被害人辨认嫌疑人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12、2014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张二毫伙同被告人张合献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龙泉乡谢营村西水泥路上,被告人张二毫将被害人张某某随身佩带的黄金戒指和黄金转运珠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抢的黄金戒指及转运珠价值232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张合献、张二毫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证言;4、被害人辨认嫌疑人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13、2014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二毫、张合献在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后,驾驶摩托车逃至叶县叶邑镇新陈庄村东侧水泥道路上,被告人张二毫拦停被害人吕某后,将其所佩带的两枚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吕某被抢黄金戒指价值256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