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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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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帅军等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5、2014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邓李乡銮场李村南侧的一条东西水泥路上,被告人陈峰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牛某某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抢走,致使被害人牛某某的左手手

5、2014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邓李乡銮场李村南侧的一条东西水泥路上,被告人陈峰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牛某某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抢走,致使被害人牛某某的左手手指受伤;被告人吴帅军追至麦地将被害人牛某某按倒在地抢走其手提包。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被抢劫的黄金饰品价值4287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陈峰的供述;2、被害人牛某某、牛改某的陈述;3、现场平面图、辨认嫌疑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4、价格鉴定意见书;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6、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峰伙同被告人张合献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龙泉乡小平庄东侧水泥路焦桐高速桥附近,被告人张合献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截停后,被告人陈峰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闫某的黄金戒指、黄金耳钉抢走,并将被害人马某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被害人闫某、马某被抢黄金饰品价值2686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陈峰的供述;2、被害人闫某、马某的陈述;3、证人辛某的证言;4、现场平面图、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7、2014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张二毫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龙泉乡小来庄北侧一条南北水泥路上,被告人张二毫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拦停后,被告人吴帅军使用凶器相威胁将被害人范某某黄金耳钉、黄金转运珠、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被抢黄金饰品价值2087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张二毫的供述;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现场平面图、辨认嫌疑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4、价格鉴定意见书;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8、2014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二毫伙同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廉村镇桥陈村西北地南北水泥路上,被告人张二毫使用摩托车将被害人的电动车挤倒在路旁田地里,被告人吴帅军追上被害人后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内有男式黄金项链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及现金1300元)。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抢的黄金饰品及手机价值16174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张二毫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党某某、孔某的证言;4、现场平面图、辨认嫌疑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9、2014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二毫伙同被告人张合献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叶邑镇止张村东北侧一水泥路上,被告人张二毫、张合献拦停被害人李某某的三轮车后,以语言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所佩戴的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抢黄金戒指价值1344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张合献、张二毫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现场平面图、辨认嫌疑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4、价格鉴定意见书;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10、2012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二毫伙同被告人张书明(已判决)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田庄乡岗马村北侧道路上,被告人张二毫、张书明追上骑电动车沿该路段行驶的被害人林某某并将其截停后,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随身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案发后,张书明亲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张二毫的供述;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张某某的证言;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伤情照片;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二、抢夺罪

1、2014年4月10日9时30分,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夏李乡张祁楼村南侧平桐路上,被告人陈峰将被害人苏某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及黄金耳钉抢走;并将被害人叶某某黄金戒指及手提包(内有小米牌手机一部)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苏某被抢黄金饰品及手机价值7621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陈峰的供述;2、被害人苏某、叶某某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证言;4、被害人辨认嫌疑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2、2014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吴帅军伙同被告人陈峰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叶县任店镇寺克路二路公交站点北侧,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陈峰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将其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被抢黄金饰品价值5467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陈峰的供述;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指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5、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3、2014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吴帅军、陈峰在叶县任店镇寺克路二路公交车终点站北侧实施抢夺后,驾驶摩托车逃至叶县叶邑镇金湾村许南路口西侧一条东西水泥路上,被告人吴帅军驾驶摩托车追上被害人段某某、朱某某,被告人陈峰趁被害人段某某不备将其黄金项链(半条)抢走;并将被害人朱某某黄金戒指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朱某某被抢黄金饰品价值4386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卷所证实:1、被告人吴帅军、陈峰的供述;2、被害人段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辨认嫌疑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4、价格鉴定意见书;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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