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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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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十九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被告人曹某甲供述,2013年6月20日左右,王某某约其在鄢岗朱某某的众意院酒店206房间用麻将推二八杠开赌场,曾某甲、林某某负责抽头,曾某甲每天工资500元,林某某兼召集赌博人员,每天工资1000元,殷某、左某某

2、被告人曹某甲供述,2013年6月20日左右,王某某约其在鄢岗朱某某的众意院酒店206房间用麻将推“二八杠”开赌场,曾某甲、林某某负责抽头,曾某甲每天工资500元,林某某兼召集赌博人员,每天工资1000元,殷某、左某某、王某甲站岗,每人每天200元至300元工资,肖某某在赌场帮忙,每天领300元至500元工资,有时也放纸,参赌人员少则10余人,多则20余人,场主有时也参赌,开有5天,第一天其与王某某合伙,除去开支,没分到钱,第二天福星加入合伙,除去开支,每人分四、五千元,第三天付波加入,4人每人分7000元,第四天李三、林某某算一份加入,每份分5000元,第五天赌场被抓。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其供述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一致,并供述其参与该赌场4天,并与曾某甲帮忙“抽水”,第一天获取报酬500元,第二天获取报酬800元,第三天其与李三参与开赌场。

4、被告人曹某丙供述,2013年6月21日至24日,其带20000元每天均到鄢岗镇客运站旁宾馆赌场准备放纸,直到23日,才将钱放给参赌人员刘某某,10000元每天300元计息,该赌场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进行,24日下午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5、被告人曾某甲供述,其曾用名“强”,2013年6月21日至24日,王某某、曹某甲在鄢岗镇客运站“众意院”酒店二楼206房合伙组织人员赌博,其与林某某按赢家5%抽头放入“水箱”,其获取报酬1100元。

6、被告人肖某某供述,2013年6月21日至6月24日,王某某、曹某甲、福星、李三在鄢岗镇街道“众意院”酒店二楼206房合伙组织人员用麻将推“二八杠”赌博,其先后为曹某甲、王某某放钱,获取报酬1100元,殷某等为赌场站岗。

7、被告人殷某供述,2013年6月20日下午,王某某、曹某甲在鄢岗“众意院”酒店开赌场,赌博用的木板是从肖某某家拉去的,参赌人员少则10余人,多则30余人,设有抽头放钱用的“水箱”,共开5天,“强”和林银为赌场抽头,其从第三天开始为赌场放哨,先后获取报酬1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曹某甲、林某某、罗某甲、林某某、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肖某某、殷某、张某乙、李某乙、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为获取报酬,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积极参与或为其提供抽头、资金、场地、放哨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经查,被告人的赌博场所具有不固定性,赌博时间具有临时性、短暂性,赌博行为具有隐秘性,赌博规模较小,赌头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召集、组织每一次具体赌博活动,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赌博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曹某甲、林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曹某甲、罗某甲、林某某、熊某某是赌博犯罪的组织者,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是积极参与者,均属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肖某某、殷某、张某乙、李某乙、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比照主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陈某甲、罗某甲、曹某乙、李某乙、曹某甲、殷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林某某、李某甲、曾某甲、张某甲、曹某丙、肖某某、张某乙、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罗某甲、熊某某、曹某乙、李某乙、曹某丙、肖某某、曾某甲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并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曹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熊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曹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曹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曾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五、被告人殷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六、被告人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七、被告人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八、被告人陈某丙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九、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收缴在案的赌资计人民币十八万九千三百五十五元及赌具麻将,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二十一、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波峰

审判员       胡文江

审判员       邹建中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露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