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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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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十九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1、张某丙(别名张猫)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其在丰集李老湾福星、大强合伙开设的赌场赌博,去有7、8次,该赌场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进行,每把提成3%至5%,每天参赌10余人,其仅认识陈天宏,赌场有专门抽头的,还

1、张某丙(别名张猫)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其在丰集李老湾“福星”、“大强”合伙开设的赌场赌博,去有7、8次,该赌场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进行,每把提成3%至5%,每天参赌10余人,其仅认识陈天宏,赌场有专门抽头的,还有放纸的。

2、陈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其在丰集李老湾林某某、蒋福星、熊某强合伙开设的赌场赌博2次,每次参赌10余人,只认识林某某、蒋福星、熊某强、张宜传(别名张猫),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有专人按所赢3%至5%“抽水”。

3、郑某某证言证实,熊某强(又称“大强”)、福星、小会合伙在丰集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开赌场,李某甲放纸,有专人放哨、接送人。

4、张某丙(又称“张宝”)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4月底5月初,小会、熊某强在丰集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开赌场,地点不定,小会放纸,10000元每天300元利息,有专人抽水、放哨。

5、夏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4月,熊某强、小会在丰集、汪岗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开赌场,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小会放纸,有专人抽头。

6、朱某某证言证实,小会在丰集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开赌场,按赢家3%至5%抽头。

7、蒋某某(又称福星)证言证实,2013年4月,其与熊某强、“小会”合伙在丰集、汪岗境内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开赌场,地点不定,开有六、七天,李伟、“新文”负责按3%抽头,抽有四、五万元,李某甲等放纸,其输20余万元,“张猫”、张宝输几十万。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熊某某(又称熊某强,绰号“大强”)供述,2013年4月份,其与“小会”、蒋某某合谋,在丰集镇、汪岗乡、鲢鱼山乡农户家中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合伙开设赌场10余天,其与蒋某某、张宝、郑某某、夏某甲、“四清”、张某丙(绰号“张猫”)、陈某丁等人参与,每天参赌10余人,蒋某某负责按3%抽头,其与廖新闻、李啟伟(即李伟)也参与抽头,其获利5万余元,廖新闻、李伟还在赌场帮忙,其付每人每天200元,李某甲专门放纸,其与李某甲、张永亮及其他农户提供场地。

2、被告人林某某(乳名“小会”)供述,2006年,其因赌博在杭州市被行政拘留15日。2013年4月份,其与熊某强、蒋福星合谋,在丰集镇、汪岗乡农户家中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合伙开设赌场10余天,有“四清”、“张猫”、张宝、郑某某、周安、“小珠子”等人参与,熊某强、蒋福星也参与,每天参赌10余人,有时20余人,赌场每天抽头30000余元,除付给帮忙人报酬外,余款其与熊某强、蒋福星均分,其获利50000元,“小珠子”召集人参赌,每天获利千元,赌场有专人抽头、放纸,先后在李某甲、李德宝家以及其与熊某强在丰集、汪岗找的农户家赌博。

3、被告人李某甲(又称李某甲)供述,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其弟林某某与熊某强、蒋福星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合伙带人在其家赌博,熊某强、蒋福星也参与,每人抽钱二、三千元,在其家共赌3次,还在李德安家和汪岗农户家赌过,参与赌博有10余人,其为赌场帮忙烧水端茶,每次获利300元,还借20000元给赌博的人赌博,每天300元利息,其也参与赌博。

二、2013年5月份,夏某甲、张某丙、郑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合伙在商城县达权店乡农户家中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组织人员赌博10余天,参赌人员二、三十人,场主有时也参赌,被告人林某某按所赢赌资的5%抽头并领取工资报酬,还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获取利息;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曹某丁(已判刑)负责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并领取工资报酬。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抓获经过、投案证明、寄押证证实,2014年2月27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民警将网上逃犯张某甲抓获并羁押至3月4日,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网上通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林某某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07)沧刑初字第0198号刑事判决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0)吴刑二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书、苏州市看守所苏二看释字(2010)52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二初字第0042号刑事判决书、苏州市看守所苏公三看字(2011)32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07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08年3月6日止;2010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二)证人证言

1、郑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与张宝合伙在达权店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开赌场,后夏龙入股,自带麻将,陈某甲找场地、接送人、放哨,付其工资1000余元,刘某超、“小朱子”、“刚子“、花国联系参赌人员,付其工资每人1000元、800元、1500元不等,林某某、“罗”负责按赢钱的5%抽水并放纸,付林某某工资600月至1000元,放纸按10000元每天300元计息,有三、四十人参赌,其与张宝、夏龙也参与,每天抽二、三万元,三人最多一天分4000余元,最少分1000余元,除去开支,三人每天能分二、三千元,其分有10000余元,地点不定,开有10余天。

2、夏某甲证言证实,在达权店赌场,其找林某某拿钱,10000元每天300元利息,林某某还与小朱子按赢家3%抽头。

3、曹某丁证言证实,陈某甲、张某甲在达权店赌场开车接送人。

4、巴某某证言证实,林某某在达权店赌场和李三在汤泉池的赌场均负责抽头,一个姓陈的在达权店赌场开桑塔纳车接送人。

5、朱某某证言证实,在达权店赌场,林某某负责抽水,陈某甲、曹某、张某开车接送人。

6、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1日、2日,蒋某某带其到达权店赌场用麻将推“二八杠”赌博,有二、三十人,有专人放哨、放高利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