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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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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十九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4、吴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曹某乙与其妻丁某某商量在其家赌博,下午,曹某乙便和其他人分别开几辆车带五、六十人及板子、麻将、塑料凳子并用其家的大桌子赌博,其家提供开水,有李三、曹某乙、

4、吴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曹某乙”与其妻丁某某商量在其家赌博,下午,“曹某乙”便和其他人分别开几辆车带五、六十人及板子、麻将、塑料凳子并用其家的大桌子赌博,其家提供开水,有“李三”、“曹某乙”、“祁彪子(女)”等人参与,用麻将翻牌,一人做庄,其余人下钱,他们用其家的锅和柴禾请人做的晚餐,晚约7时散场,在其家就赌此一次。

5、夏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4月20几号,“曹大眼”的儿子经与其商量后,二十余人开车自带板凳、桌子,在其家用麻将赌博,他们自己买菜在其家做晚餐,其获取报酬150元。

6、曹某戊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4、5月份,有人自带桌子、塑料凳子在其居住的吴河乡沈畈村王岩寨林场内用麻将赌博,只听说参加赌博的人有汤泉池叫“李三”的人,其余的人都不认识。

7、曾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5月左右,有二、三十人开车带着桌子、皮凳子到其邻居门前树荫下赌博,并在其家烧开水及用自带的米、菜、油做晚餐,饭后散场,先后赌两次,每次付其柴禾钱30元。

8、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蒋某某带其到吴河赌场用麻将推“二八杠”赌博,有专人放哨、放高利贷。

9、张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6月,李某丙(外号“李三”),约其到汤泉池赌场赌博,有20余人参赌。

10、郑某某证言证实,李某丙(又称“李三”)、蒋福星在吴河开赌场。

11、张某丙(又称“张宝”)证言证实,李某丙、罗某甲、福星合伙在吴河开赌场,罗某甲(又称“罗子”)帮忙泡茶、数钱;林某某在达权店赌场放纸、抽头,陈某甲开车接送人、找场地。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端午节前两天,“嘎孩”联系其到吴河用麻将推“二八杠”赌博,李某丙也在,有专人抽头;后其又与曾某甲、肖某某、“嘎孩”到达权店境内农户家赌博,这两个地方都是李某丙、“福星”、张宝、郑某某合伙开的同一个场子,期间张宝、郑某某撤股后,其便与林某某各参与半股分红,李某丙、“福星”各一股,其分有5000元,赌场每天换一个地方,有专人放哨、接送人、“抽水”。

2、被告人林某某供述,李三、“福星”等在汤泉池、达权店开赌场20余天,其与王某某合伙一股参与达权店赌场,两次分钱,每次各分5000元,李三、“福星”各一股;

3、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13年6月的一天,曹“满义”找其给李某丙、“福星”在吴河乡、汤泉池、汪岗乡、达权店农户家开设的赌场看场子,并具体安排其和李某乙、童某旭、童生宏放哨,其用电话向曹“满义”报告望风情况,干了12天,曹“满义”给四人发放报酬,其获报酬计5600元。曹“满义”还负责找场地、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该赌场采用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2013年7月23日,其在青岛市李沧区天盛宾馆,被该区公安分局浮山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执行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3年6月左右的一天下午,经邻居介绍,一个叫“曹某乙”的人联系在其家玩麻将,并开车带来一些塑料凳子,陆续有五、六十人开车到其家玩半天麻将,“曹某乙”联系在其家用餐,其提供有厨房和桌子,获取报酬500元;一天后,又有二、三十人到其家玩半天麻将,其又获取报酬500元。

5、被告人陈某乙供述,2013年农历4月的一天,“曹大眼”的儿子经与其商量后,开车带二、三十人及桌子、皮凳子,在其家门口树荫下赌博,并请一个女人做晚餐,其提供电、柴禾为他们烧开水,获取报酬300元。

6、被告人陈某丙供述,2013年农历4月,“曹大眼”的儿子经与其商量后,几十人自带板凳、桌子,在其家用麻将赌博,并请一个女人买菜在其家做晚餐,在其家共赌博两次,其获取报酬1000元。

7、被告人罗某甲供述,2013年6月,张宝、李某丙、福星在吴河、汤泉池境内用麻将推“二八杠”开赌场,初期其为赌场帮忙,获取工资报酬,赌场开三、四天后,张宝退出,其加入赌场,参赌人员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三、四十人,李某丙、福星有时也参赌,曹某乙找的场子,林某某、小朱子按赢家5%抽头,张某甲、曹某乙、陈某甲开车接送人,林某某和一个女人放纸,除去开支,其分有15000元。

8、被告人曹某乙供述,其小名曹某乙,2013年6月,其为李某丙(外号“李三”)在汤泉池、吴河开的赌场找场地、开车接送人。在吴河吴某某家赌2天,付其老伴报酬1000元,在曹某戊住的林场赌1天,付其老伴500元,其后的场地均是其与李三联系找的;赌场转到达权店后,其开车接送人2天,场地是陈某甲负责找的,陈某甲、张某甲也为赌场开车接送人,站岗的有张某乙、李某乙、童某旭、童生红,赌场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其领工资有五、六千元左右。

9、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4年5月,其为曹某乙、李某丙在吴河开的赌场站岗12天,获取报酬5600元。

10、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李三在吴河、汤泉池、达权店境内开赌场时,其为赌场接送人11次左右,获取报酬每天500元,多时另加二、三百元,还有“曹某乙”、张某甲为该赌场开车接送人。两个赌场都是用麻将推“二八杠,有二、三十人参赌,有专人抽头、放哨。

1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6月份,其为汤泉池赌场开车接送人五、六次,获取报酬六、七百元,开车接送人的还有曹某乙、陈某甲。

12、被告人曹某丙供述,2013年6月份,李某丙、蒋某某、张宝在汤泉池用麻将推“二八杠”方式合伙开赌场,场主召集认识的人参赌并也参与其中。其放款20000元给刘某某,利息为10000元每天300元。李某丙、蒋某某还在达权店开过赌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