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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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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自贞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另外,起诉书指控第21起中,段自贞因为马某丁妻子补缴养老保险金提供帮助,收受马某丁现金3000元的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异议,证人马某丁向法庭证实记不清给过段自贞3000元钱的事了,其妻子办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另外,起诉书指控第21起中,段自贞因为马某丁妻子补缴养老保险金提供帮助,收受马某丁现金3000元的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提出异议,证人马某丁向法庭证实记不清给过段自贞3000元钱的事了,其妻子办养老保险补缴手续,没有给段自贞钱。认定该起事实证据不足。

为惩罚受贿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廉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自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没收款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二、赃款人民币238046元,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琰成

审 判 员  于 敏

代理审判员  宋子晶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吉菲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