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姬某甲证言:经我妻子的姐夫马某戊介绍,我认识了段自贞副局长。2010年3、4月份的时候,我妹妹姬某乙还有一个亲戚吕某某都在安阳师院当保洁工,想办理参保手续,我找段自贞请他帮忙,给他10000元钱。后来社保局通过计算,姬某乙、吕某某需要每人补缴7万多元才能参保,她俩嫌缴费太多,没有去办理参保手续。
(十八)被告人段自贞在对安阳龙山煤业有限公司办理职工社保金等方面给予关照,1999年11月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丙送的现金3000元;2004年12月左右收受王某丙送的现金3000元。2004年至2009年春节前,6次收受王某丙送的购物券共计12000元。以上,财物价值共计1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1999年一天,安阳市龙山煤矿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某丙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3000元现金,让我帮忙给他们矿协调,尽快把退休金返还给他们矿。2005年左右,龙山煤矿企业改制时,需要资产评估,需要我们单位出具企业欠缴社保费的证明,我帮忙协调出具了一份证明,他送给我3000元现金。另外,2004年开始每年的春节前,王某丙都给我送2000元的购物券,到2009年总共6次12000元的购物券,让我在平时工作中对他们矿进行关照。
2、证人王某丙证言:1999年11月份,为了请段自贞帮忙协调给我们矿上按时足额返还退休金,我送给安阳市社保局副局长段自贞现金3000元;2004年,龙山煤矿企业改制时,需要安阳市社保局盖章,我找段自贞帮忙盖章,送给他现金3000元;2004年至2009年的每年年底,我都到段自贞办公室给他送2000元购物券,总共送了6年,金额共计12000元,让他关照和帮助我们龙山煤矿的社保工作。
(十九)被告人段自贞对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矿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问题给予关照,2009年6月份左右收受该矿工作人员杜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2009年6月份,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矿人力资源部经理杜某某送给我1万元现金,让我对他们矿多关照。
2、证人杜某某证言:2009年6月,铜冶煤矿为了少缴职工社会保险,我送给安阳市社保局副局长段自贞现金10000元,然后我是分三次从矿上找票报销了。
3、安阳鑫龙煤业铜冶煤业公司帐上报销的发票手续。
(二十)被告人段自贞在对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金方面给予关照,2007年9月份左右,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丁送的价值10000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我和马某丁经常在一起吃饭打麻将。2007年9月,我们一起打麻将,他赢了我的钱,我让他到安阳丹尼斯给我买一块大概1万元左右的浪琴牌手表。马某丁在工作上有啥事我可以帮帮他,又趁着打麻将这个契机,我向他提出买块手表的要求。
2、证人马某丁证言:2007年的时候,有一次我跟段自贞打麻将,段自贞跟我说他的钱都输给了我,让我给他买一块手表,当时我公司正好有件事需要求段自贞帮忙,我们就一起到安阳市丹尼斯商场买了一块浪琴牌的手表,价值约10000元。在回家的路上,我对段自贞说别让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天天去我们公司催要养老保险金,段自贞答应了。
(二十一)被告人段自贞在对安阳市火柴厂改制时职工社会保险事项中提供帮助,2008年6月份收受该厂负责人石某某送的购物卡价值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2008年5、6月,安阳市火柴厂厂长石某某找我了解火柴厂改制时医疗保险的事,我给他讲了讲,他给我送了2000元购物券对我表示感谢。
2、证人石某某证言:2008年安阳市火柴厂改制的时候,我找段自贞咨询改制时职工的社会保险的一些问题,让他多帮忙别在厂子改制时侵害了职工的利益,给安阳市社保局副局长段自贞2000丹尼斯购物卡。
(二十二)被告人段自贞为安阳市创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得到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厅装修改造工程款事宜提供帮助,2006年9月份左右,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丁送的购物券价值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2006年,给我们社保局搞装修的王某丁工程款一直没有结算,找我帮忙尽快拿到工程款,送给我4000元购物券。后来我找领导说工程款该付给王某丁了,局里分了好几次陆续给王某丁结清了。
2、证人王某丁证言:2006年我给社保局大厅做装修改造工程,8月份完工后社保局欠工程款没有付清,9月份左右,我送给段自贞4000元的华联超市购物券,让他帮忙。后来社保局陆续给我付清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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