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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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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自贞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4、被告人段自贞将自家购买空调和电视机的发票共计7000元,2001年6月份左右,交给为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设备维修服务的安阳市科迅技术电脑公司经理张某丁报销,后张某丁将现金7000元给付段自贞。 综上,

24、被告人段自贞将自家购买空调和电视机的发票共计7000元,2001年6月份左右,交给为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设备维修服务的安阳市科迅技术电脑公司经理张某丁报销,后张某丁将现金7000元给付段自贞。

综上,被告人段自贞收受现金210346元、购物卡(券)43000元、手表1块价值10000元、手机1部价值2700元,共计收受财物价值266046元。

安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段自贞有关问题期间,段自贞经本单位通知后,主动到调查组说明情况。

案发后,被告人段自贞近亲属向安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赃款1449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任免通知、情况证明、被告人职务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段自贞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自贞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会平、许靖武辩称:1、被告人段自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赃。3、起诉书指控第8起,被告人为李某某的儿子找工作系个人关系,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起诉书指控第5起,于某某亲戚退休手续归汤阴县社保局管辖,并且被告人已经通知于某某将钱取走,没有占有的意思,认定为受贿事实不清;起诉书指控第21起,马某丁是与段自贞打牌赢了钱,才给段自贞买手表的,段自贞不是受贿;起诉书指控第19起,行贿人王某丙行贿2万元的事实不清;起诉书指控第3起,郭某甲向段自贞送的是两万元,指控送3万元事实不清;4、起诉书指控第2、9、10、14、16、17、22起,被告人只是提供了咨询,没有为对方谋取任何利益,犯罪情节轻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自贞利用担任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主任科员的职务之便,于1999年11月至2014年4月份,分别收受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康某某、安阳大众煤业有限公司郭某甲、安阳市建工集团卢某某、马某甲、安阳市凯德工贸有限公司刘某乙、安阳锻压公司丁某某、汤阴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副主任马某乙、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乙、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矿马某丙、贾某某、安阳龙山煤业有限公司王某丙、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矿杜某某、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马某丁、安阳市火柴厂石某某、安阳市创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丁、安阳市科迅技术电脑公司张某丁,以及乔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王某乙、荣某某、郭某乙、姬某甲等个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手表、手机等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38046元,为他们在办理职工社保金、办理职工退休、改造装修工程方面提供照顾帮助。具体如下:

(一)2014年3月,被告人段自贞在对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职工退休方面给予关照,将个人消费发票2500元交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康某某报销,康某某从公司报销后将现金2500元交给段自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2014年3月,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劳资科长康某某找我,说公司职工的退休手续人社局已经审批通过了,在我们社保局这里还没有通过审批,让我帮忙给打个招呼。当时我主管社保局负责审批的待遇科,我给待遇科的人说了说。我让康某某给我报销了2500元饭费票据。

2、证人康某某证言:2014年3月份我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人社局审批通过了,但社保局说手续不齐不予审批。我找段自贞协调办理了退休手续,给他报销了2500元餐费票据。

3、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记帐凭证、发票32张,证明票据26张2500元,经康某某手在公司报销。

(二)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段自贞为乔某某的妻子办理有害工种退休手续提供帮助,收受乔某某所送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2014年4月份,安阳市无缝钢管厂的劳资科长荣某某找我,让帮乔某某的爱人办理退休的事。事后乔某某给我送了6000元现金。

2、证人乔某某证言:2014年3、4月份,我通过原来的同事荣某某找安阳市社保局副局长段自贞,办我爱人退休的事,事成后我送给段自贞现金6000元。

3、证人荣某某证言:2014年3、4月,乔某某和我找段自贞帮忙协调乔某某爱人办理退休的事,办成后我约段自贞到乔某某开的饭店吃了一次饭表示感谢。后来纪检委调查此事,我才知道乔某某给了他6000元现金。

(三)2010年6、7月份,被告人段自贞带队对安阳大众煤业有限公司少报社保金缴纳基数问题检查时,同意该公司免交部分职工社保金,收受公司郭某甲所送现金30000元。2010年至2013年,段自贞对该公司办理职工社保金等方面给予关照,4次收受郭某甲所送共计价值8000元购物券。以上,段自贞收受财物价值共计3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2010年6、7月,我带着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到安阳市大众煤矿检查工作,发现他们没有将一部分农民工按照规定参保。就要求他们尽快完善手续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部经理郭某甲送给我30000元现金。另外2010年到2013年,郭某甲每年年底送我2000元购物券,四年共计8000元。

2、证人郭某甲证言:2010年6、7月一天,安阳市社保局主管社保金征收、退休工人待遇核算等工作的副局长段自贞,带队来大众煤矿检查工作,煤矿副总郑某某和我负责接待。他们发现我们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把所有在职职工全员参保,要求我们公司都要缴纳社保金。郑某某和我请求段自贞帮忙,为了表示感谢,我从财务室取了30000元钱现金,用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装着,在饭店吃过饭后,我和段自贞、郑某某走在最后,在房间里我将这个装钱的档案袋塞到了段自贞的提包里,段自贞收下我们就一起出门离开了。为了让段自贞关照和帮助我们大众煤矿的社保工作,2010年至2013年的每年年底,我都到段自贞办公室给他送2000元丹尼斯的购物卡,总共4年8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