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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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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自贞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3、证人郑某某证言:2010年6、7月一天,安阳市社保局副局长段自贞带队来检查工作,发现我们公司没有按规定全员参保,要求公司都要缴纳社保金。我和郭某甲就请求段自贞帮忙,免交部分职工的社保金。为了表示感谢,郭

3、证人郑某某证言:2010年6、7月一天,安阳市社保局副局长段自贞带队来检查工作,发现我们公司没有按规定全员参保,要求公司都要缴纳社保金。我和郭某甲就请求段自贞帮忙,免交部分职工的社保金。为了表示感谢,郭某甲从财务室取了30000元钱现金,用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装着。我们在饭店吃过饭后,我和段自贞、郭某甲走在最后,郭某甲在房间把这个装钱的档案袋给段自贞塞到了他的提包里,段自贞收下我们就一起走了。

4、证人常某某证言:2010年的时候我替我们单位的劳资科长郭某甲报过账,是领导和郭科长给我安排,让我找了3万元钱的票据,找领导签字报销后,我把3万元钱给了郭某甲科长。具体什么事我没有问。

5、安阳市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销手续:2010年9月22日报销12560元,2010年10月12日报销17440元,共计30000元。

6、安阳市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名册、汇总表:证实2010年6月份安阳市社保局查出其单位293人未参加养老保险,欠缴费160.25万元。

(四)被告人段自贞在对安阳市建工集团办理职工社保金等方面给予关照,2008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8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卢某某所送共计价值8000元的购物券;2011年6月份左右,将个人消费票据4655元交该公司工作人员马某甲报销;2012年8月份左右,将个人消费票据6691元交马某甲报销;2013年3月份左右,将个人消费票据7500元交马某甲报销。马某甲从公司报销后将现金给付段自贞。以上,段自贞收受、索取财物价值共计2684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安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某某,因为工作关系和我打交道,她公司在社保局有啥事也经常找我帮忙协调。为了让我帮忙和照顾,2008年的中秋节开始到2012年春节,每年中秋节和春节她都给我送1000元购物券,总共8000元。2011年,我让安阳市建工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马某甲报销了我个人消费4400多元;2012年报销了我个人消费6700元左右;2013年,报销了我个人消费7000多元。

2、证人卢某某证言:我任安阳市建工集团副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期间,为了给安阳市社保局副局长段自贞搞好关系,让他对我们公司进行帮助和关照。逢年过节给他送过购物卡8000元。

3、证人马某甲证言: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造成职工社保金拖欠。为了避免社保局对我公司进行处罚,让段自贞对公司予以照顾,2011年5、6月份的时候,我给安阳市社保局副局长段自贞报销了他个人的消费共4655元。2012年8、9月份的时候,我给段自贞报销了他个人的消费共6691元。2013年3、4月份的时候,我给段自贞报销了他个人的消费共7500元。共计18846元。我将报销的这些现金都给了段自贞。

4、安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帐上报销的发票,与马某甲证言的内容吻合。

(五)被告人段自贞在安阳市凯德工贸有限公司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方面给予关照,2013年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乙送的价值2700元苹果牌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2013年底,安阳市凯德公司的负责人刘某乙想把他们公司在社保局的预交款冲抵养老保险金,让我给他帮忙,所以送给我一部价值2700元的苹果4手机。我在会上说了说,局里同意刘某乙的申请,刘某乙公司就按程序办理了这件事情。

2、证人刘某乙证言:2006年我们公司改制时,一次性交给安阳市社会保险局职工养老保险100多万元,后来没用完剩下了10万多元,我想冲抵我们公司现在职工的养老保险,社保局的说不能办。我为了办成这个事,就到社保局找段自贞,段自贞答应他们社保局再研究研究。我看他用的手机不好,就花2700多元买了一部苹果4手机给了他。后来我们多交的社保费冲抵了现在职工的社保金。

(六)被告人段自贞在负责本单位办公场所改造装修工程中,给予施工方王某甲帮助,2012年5月份收受王某甲送的现金3000元;同年8月份收受王某甲送的现金5000元;同年12月份收受王某甲送的现金30000元。共计现金3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2012年4月,我们单位要把局后院的仓库及档案室进行改造,我主抓这个工程建设项目。2012年5月,干装修的王某甲到办公室给我3000元现金;下半年一天,王某甲又分两次共给了我5000元;2012年年底,王某甲因为工程款结算的事,给我3万元现金。我帮王某甲协调结算了工程款。

2、证人王某甲证言:2012年4月份的时候,段自贞打电话让我参加他们单位仓库及档案室改造工程的招标,我中标后施工过程中,段自贞经常到工地监督施工进展,我怕他找我的麻烦,5月底的一天到他办公室送给他3000元钱。2012年7月20号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暂时不能拨付,8月底的一天我找段自贞请他去财政局催催工程款,在办公室给他5000元钱。2012年12月份我拿到工程款,感觉段自贞没少帮忙,还想让他今后多给我介绍些工程,一天下午到段自贞办公室给他30000元钱。

(七)被告人段自贞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某的亲戚许某某办理退休提供帮助,2010年10月份两次收受李某某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段自贞为李某某的亲戚刘某丙办理退休提供帮助,2012年12月收受李某某送的现金2000元。共计现金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李某某是我姐夫的表弟,2010年10月,李某某因为办理许某某退休手续的事让我帮忙,两次送给我6000元现金;2012年12月,李某某因为让我帮忙办理刘某丙退休手续的事送给我2000元现金。

2、证人李某某证言:我和段自贞有一点拐弯的亲戚关系。2010年10月份,我家的亲戚许某某因为办退休的事通过我送给段自贞现金6000元。2012年12月份的时候,我的内弟媳刘某丙为办理退休手续,通过我送给段自贞现金2000元。许某某、刘某丙的退休手续都办好了。

3、证人许某某证言:2010年10月,我办理退休的相关证明材料丢失了一部分,安阳市社保局不给我办退休。我通过我家的亲戚李某某送给安阳市社保局副局长段自贞现金6000元,我的退休手续办了下来。

4、证人刘某丙证言:2012年11、12月份的时候,我单位把我的档案丢失了,我担心不能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就跟我姐夫李某某去找段局长,并送给他2000元钱。后来我补了手续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八)被告人段自贞为陈某某办理退休提供帮助,2012年10月份收受陈某某送的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自贞供述:2012年8月,安阳市化学工业供销公司职工陈某某因为办理退休的事手续不完善,找我指点补充了相关手续,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事后送给我6000元现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