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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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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伟、张某甲、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大概是三、四天前的一天晚上23时许,张正伟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我沿着沈界公路往南走,到了石槽乡街上的汪庄路口,我们又往右拐了,沿着往莲池乡去的那条水泥路上一直走,走了一会儿我们下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大概是三、四天前的一天晚上23时许,张正伟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我沿着沈界公路往南走,到了石槽乡街上的汪庄路口,我们又往右拐了,沿着往莲池乡去的那条水泥路上一直走,走了一会儿我们下了水泥路又往北拐了,走了半个小时左右,到了莲池乡郑营村。而后,张正伟把机动三轮摩托车停到村南边的一条小土路上,我自己一个人在机动三轮摩托车上等着,张正伟拿着一个一尺多长的撬棍就进村了。我当时一直在三轮摩托车旁边站着,等过了有两个小时左右,我见张正伟牵着两只羊从北边回来了。张正伟把羊牵到三轮摩托车旁边,然后我把两只羊抱到三轮车上。张正伟骑着三轮摩托车拉着我就走了,具体咋走的我不知道,当我们走到王楼村的一个十字路口,我就从摩托车上下来了。张正伟开着机动三轮摩托车拉着羊往沈丘方向去了,我就往北走回家了。后来,张正伟把偷来的这两只羊弄哪去了,卖了多少钱,张正伟也没跟我说。”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10日左右的时候,我家被偷了两只老水羊,都快生了,两只羊都是白色的,带角葫芦头,其中一只小点,是有点黄色的脖子,大点的有100斤,小的羊有90斤,羊当时拴在堂屋西边了,拴羊的绳子是我用毛线搓成的绳子,我家的一只狗也被偷羊的打死了。小偷把我家墙头上的砖搬了几块,堆在墙外,翻墙进的院。我家在庄北头,东北方位靠南北路。”

4、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山羊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二只山羊价值3420元。

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十、2014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夜,被告人张正伟伙同张某甲、刘某甲窜至老城镇瓦房庄刘某乙家,盗窃一箱柳青线。经鉴定,该柳青线价值240元。案发后,该柳青线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今年腊月初的时候,一天夜里,我和张某甲、刘某甲我们商量好出去转转,我还骑着我的机动三轮车到了曲集与张某甲、刘某甲会合,刘某甲还是骑着他的机动三轮车,之后我们三个沿着公路一直向城关方向去,走到城关夏营的时候,我们下了公路往西拐了,一直往西过了第一个村之后有一条向北的路,我们就沿着这条路向北走了十来里地,到了一个村,这个村靠着沈临公路,在沈临公路西边,我们把车子停在路边,我让他们两个在那等我,我自己进了村,在村中间发现一家大门从外面上了锁,我就直接把锁撬开进去了,进去之后发现这家东边配房里有一些新的成捆的线,在箱子里面装着,我就把这些线搬到我车子上去了,之后我们三个就回去了。”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大约六七天前的一天晚上,我和志安、张正伟一起开着两辆机动三轮摩托车,顺着去城关的那天公路一直往南走,来到徐营那个大桥南边,然后往西水泥路拐进一个村子里,张正伟让我和志安等他,张正伟自己进到村子里,等了好长时间,张正伟扛着一大箱子的线和一条毛毯从村子里出来,把线放到三轮摩托车上,我们三个就赶紧离开那个村子了,然后就分别回家了。这次没有分钱,线和毛毯都让张正伟拿回家了。”

3、同伙人刘某甲的供述:“在第四次后的第二天,我和张正伟、张某甲三人一起,还是开着我和张正伟的三轮摩托车,在老城到留福镇的路上徐营南边二三里地,沿着向西的水泥路几十米的地方,张正伟让我们两个在水泥路等着他,他到村内去踩点,过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张正伟自己扛着一箱子大捆的缝衣服的线回来了,他就开车带着张某甲和线走了,我回家了,偷来的线我没有要,后来他也没有分给我钱。”

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013年7月底的时候,俺家里正在盖房子,我们家的东西都放在俺二大爷刘家中家里了。今年1月10日的时候,当时俺都在家里面,那几天俺二大爷家里没人住,那天上午俺妈去商店买东西,路过俺二大爷家,看见他家大门上的锁不见了,只是用门鼻子挂着,院子里堂屋最东边那间门上的锁被撬开了,屋里的一箱子线和一双毛毯被偷了。”

5、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柳青线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柳青线价值240元。

6、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十一、2014年1月10日夜,被告人张正伟伙同张某甲、贾某某、刘某甲窜至留福镇韩大庄薛某甲家中,将该村村民薛某乙放在其侄子薛某甲家中5500余斤小麦盗走(经鉴定,价值6710元)。后四人又窜至同村村民张某乙家,盗窃小麦1300余斤,玉米900余斤、大米50斤(经鉴定,价值2658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大概离现在有十来天了,那天晚上十点多时我骑着我的红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去贾某某家村东头接的贾某某,之后我们去的曲集那和我姐夫刘某甲还有我五哥张某甲碰的头,我姐夫刘某甲骑的他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之后我们四个人经过城关夏营,向东走了大概有5、6百米到了一个庄头,我和刘某甲先进村先看看,发现村里有两家大门外上的明锁。我用钢筋棍撬开第一家的大门,发现那家屋里有粮食小麦和玉米,其中玉米是装好的。之后我又用钢筋棍撬开第二家的大门,和堂屋门,发现那家堂屋西间放的有小麦。之后我们又回去拿的袋子,装的小麦。在第一家我们装了8袋子小麦,在第二家我们装了16袋子小麦。之后我们把第一家装好的8袋子麦和家中原先有的9袋子玉米,还有一袋子米,放在我们骑来的两辆三轮摩托车上,之后我们便骑着三轮摩托车离开了那家。到了第二家门口我们把第二家事先装好的16袋子小麦也放在了两辆三轮摩托车上,之后我们四个人便离开了那个村。之后我们拉着粮食在石槽集,我先把我车上拉的10来带着小麦和5小袋玉米卖给了石槽集上的一家粮食收购站,卖了1500元钱。我车上一袋米让贾某某带回家里了。我分了1000元钱,给了贾某某500元钱。等我卖完后,刘某甲拉着他车上的小麦和玉米也在那家粮食收购站卖了,刘某甲那车卖了有1000多元钱,老五张某甲分了大概600元钱,刘某甲大概也就分了千把块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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