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正伟、张某甲、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夜里11点多我才睡觉,睡觉时院里的门我从里面锁住的,堂屋门从里面挂着的,今天早上6点起床发现门从外面被人用绳子拴住了,我从堂屋内把绳子剪断后到院子里发现院里门锁不见了,大门也被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夜里11点多我才睡觉,睡觉时院里的门我从里面锁住的,堂屋门从里面挂着的,今天早上6点起床发现门从外面被人用绳子拴住了,我从堂屋内把绳子剪断后到院子里发现院里门锁不见了,大门也被人从外面用东西挂住了,我让我邻居王某丙给我开开大门,在我家大门口右侧墙头跟前丢着我家机动摩托车上的被子,我到院里一看,放在西边院内棚子底下的一辆机动摩托车被人偷走了,东偏房内的一辆电动车也被人偷走了。机动车是三轮红色银翔牌的,电动车是黄色比德文牌的。”

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今天早上六点多,王某乙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家的堂屋门从外面被人挂着了,我到王某乙家后,看到他家大门开着,我把他家堂屋门弄开后,我听王某乙说,他家里被盗了,被盗了一辆电动车和一辆烧油的三轮车,说三轮车在西边的棚子下面停着,电动车在东配房里停着。”

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与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基本一致。

7、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红色银翔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950元,比德文电动车一辆价值1648元。

8、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9、被告人张正伟、王某甲的手机通话清单,证明王某甲与张正伟多次手机通话的情况。

10、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张正伟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838609831,王某甲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518001896,13148213918.

六、2014年1月4日左右的一天夜,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刘某甲窜至老城镇卢营行政村卢营西村韩某丙家中,盗窃小麦1000余斤。经鉴定,该1000斤小麦价值122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人刘某甲的供述:“在我和张某甲一起偷过冰箱之后,我和张某甲二人,开着我的三轮摩托车,从城关夏营向西走了三四里路,下了水泥路在村西头的一户人家,路西大门朝东,木大门,鸡架门楼,堂屋是瓦房,我把大门和堂屋上的锁撬开,在西间穴子内,我们用袋子装了8袋子小麦,之后我们等到天亮到虎头南头路西第一家收粮食的地方,将偷来的小麦以每斤一块二的价格卖给了姓杜的老板了,总共卖了1100元钱,张某甲分了500元。”

2、被害人韩某丙的陈述:“2013年腊月初四我从杭州打工回来,发现我家中的大门敞开着,我进到院子里,看到堂屋门和厨房门也都敞开着,我就知道家里进贼了。我到俺堂屋后发现在西间里存放在麦穴子里的小麦不见了,还有放在麦穴子里的一张大油布和编织袋不见了。被偷的小麦有1000斤左右。”

3、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小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1000斤干小麦价值1220元。

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七、2014年1月7日夜,被告人张正伟伙同张某甲、贾某某、刘某甲窜至留福镇于古洞村李某某家,将本村村民夏某某存放在其家中的50袋共5000斤玉米盗走。经鉴定,该5000斤玉米价值54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大概离现在有十来天,晚上11点多时我和贾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在曲集见得面。我骑着我的大运牌红色机动三轮车带着贾某某,我姐夫刘某甲骑着他的红色宗申牌机动三轮车带着张某甲,我们过了城关大概有几公里,之后我们下了砖渣路,到了于胡同村。我们先把摩托车放在庄外面,我和我姐夫刘某甲,进了于古洞村先看看,发现在庄南头,有一家没人,那家门口前是条坑,我用我带的钢筋棍把那家的铁门上的锁弄开,之后我们进去发现那家里有玉米,我们又出去到了庄头,我和刘某甲分别骑两辆摩托车带着张某甲和贾某某,进入庄里,把车停在那家门口,之后我们用两个车一共装了50多袋子玉米,骑着摩托车沿原来来的方向离开于胡同村。之后我们骑着三轮摩托车在石槽集上把玉米卖了,我姐夫那车卖了2100多元,我拉的那车卖了2000元。我姐夫刘某甲和张某甲分了那2100元钱。我给了贾某某500元钱,我得了1500元钱。”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大概七八天前的一天晚上十来点钟,刘某甲用他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带着我到曲集,张正伟开着红色三轮摩托车带着一个女的到曲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顺着去城关那条公路往南走,过了徐营那个大桥之后,又往南走了半个小时,下了公路往西走,到了第二个村庄,我们把机动三轮摩托车停在村外,志安和张正伟进村里瞄,我和那个女的在村外看着机动三轮车,过了一会儿志安和张正伟从村里出来,我们四个开着三轮摩托车,来到村里的一户人家,我们四个进到院子里,然后到堂屋,堂屋里有堆放的成袋子的玉米,玉米是用鱼鳞袋子装的,大约有几十袋子,我们四个人就开始扛玉米,把玉米扛到机动三轮摩托车上后,就赶紧开着三轮摩托车回石槽了。等天亮之后,我和那个女的分别回家了,张正伟和刘某甲去卖玉米了,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志安分给了我600元钱。”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在这个事之前的二三天之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还是我们四人骑了两辆三轮摩托车,从石槽集向南方向,大概走了有50分钟,在一个标有瓦房庄地段向右拐,进入一个村子,我们把车停在村外,我在车上睡觉了,全正在村口望风,正伟和另外一个男的进入村内,停了有一个小时左右,正伟他们回来,之后我们就骑着摩托车进入了村内,快到我们盗窃现场时,我们把摩托车停下了,我们推着过去了,到了现场,我们两辆车上装了20袋玉米。之后我们就回家了。事后张正伟给我了4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