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大概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接到张正伟的电话晚上去干活,晚上23点左右,我骑着电车到前张营找张正伟,俺兄弟骑着三轮摩托车从他家出来,拉着我和那个女的。我们上了公路往南走,快到石槽肖营村有一条往东走的公路,我们就往东拐了。往东走了没多久,具体到哪个村我不知道,张正伟把摩托三轮车停到村后头的麦地里,张正伟就拿着撬棍进村了,我和那个女的在车子旁等着,等的有半小时,张正伟就从村子里走出来了。他就喊我和那个女的进村,说瞄了一户人家,家里有粮食,我们就进村到这户人家门口,张正伟把大门锁撬开,我们就把西屋里用化肥袋子装好的1000斤左右小麦搬到三轮摩托车上走了。”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一个多月之前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张正伟开着机动三轮摩托车拉着我和张某甲,沿着石槽集公路向东走,走了有2里多地向南拐的一村子村后,在村后的一户人家,当时这家没有人,我自己外看车,正伟和全正就把大门撬开进去了,正伟和全正在这家用自己带去的布袋,把其家中小麦装了有10几袋子,装好后,他们把这些小麦搬到我们开去的三轮摩托车上,我们就回家了。我分了300元。” 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今年农历11月份以来,我父亲在外面看病,我们在肖营的宅子里没有人住,我在石灰厂里面住。我们家肖营的宅子在庄后面,屋头后面有条路,屋头后面都是麦地,在俺庄东边最后一家,俺家堂屋三间,西屋和东屋各两间,有院墙,院子里塔的有个大棚,里面种的是蘑菇,平常虽然没有人住,但是我每天都得回去看看蘑菇。到今年农历11月初6左右,早上我去肖营的宅子,我到那后发现大门的锁不见了,大门敞开着,走到院子里看到俺西屋南间被摘下一扇子门,门上的锁被撬了,但是没有把锁撬开,我看这都知道招贼了,我到那屋里一看,发现屋里面西北角的麦穴子里的麦被人家偷了,麦穴子旁边的化肥袋子也不见了,被偷的有10来袋子麦,1600斤左右,价值1700元。” 5、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小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1600斤干小麦价值2000元。 6、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四、2014年1月1日夜,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刘某甲窜至老城镇瓦房庄行政村卢营村韩某乙家中,盗窃索伊牌电冰箱一台,金龙鱼食用调和油两桶。经鉴定,价值共714元。后刘某甲将电冰箱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范营乡大刘庄村村民管某某。案发后,该电冰箱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人刘某甲的供述:“卖到大刘庄的那台冰箱是一台红色的双开门冰箱,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了,这台冰箱是我和张某甲二人在四五天前的一天夜里,我们二人开着我的三轮摩托车,到城关瓦房庄西南角的一个村子,我们将三轮车放在了村外面,在村东头南北胡同从北边数第一家路东的一户平房带着铁大门的人家,我把这家的大门锁撬开,我们俩个进入院子后,我又把堂屋门锁撬开,在堂屋当门西间门口北边放着一台红色的冰箱,我们就把冰箱抬到院子里,之后还是到村外把三轮摩托车推过来装到车上,我们一起回我家了。冰箱我600元卖给大刘庄我妻子表姐管妮的丈夫了,当时是他们两口到我家里买的,我分给了张某甲300元。” 2、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我家被盗美的电冰箱一台,两壶油,电饭锅一个,高压锅一个,被子一双,是2014年1月2日凌晨被盗的。” 3、证人卢某甲的证言:“卢某乙家被偷的事我知道,是2014年1月1日夜里发生的事,卢某乙家里没人住,那天上午路过他家,看到他家大门敞开着,门上的锁不见了,堂屋门也敞开着,我就知道他家被偷了,然后我就给他打电话了,我把情况给他说了一下,他说他家里堂屋中间里的冰箱被偷了,柜子里的两桶食用油也被偷了,两间配房里的两块花雨布也被偷了。” 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我跟韩某乙平时关系好,俺两家的关系不错,他家的人出去打工,把门上的钥匙都交给我了。他家的冰箱是索伊牌的,他家的冰箱的箱子还在俺家呢。” 5、证人管某某的证言:“我花600元钱从马湖村刘某甲那买的冰箱,刘某甲说是偷来的冰箱。” 6、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冰箱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一台索伊牌电冰箱和两桶5L装金龙鱼调和油鉴定价值共为714元。 7、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8、沈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盗电冰箱已发还给被害人韩某乙。 五、2014年1月3日夜,被告人张正伟伙同贾某某窜至石槽乡小王营村王某乙家,翻墙入院,盗窃红色银翔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950元)、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48元)。后张正伟将三轮摩托车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该三轮摩托车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图便宜予以收购。将电动车在沈丘县槐店镇沙河大桥东的二手交易市场卖给一不知名的人。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一二十天前的一天夜里大概23点多的时候,我骑着我的机动三轮车到贾某某家里去喊她出去转转,弄点东西,接了贾某某之后,我们沿着沈临公路到半坡之后向左拐了,那条路通往赵德营小刘营,大概走了四五里地之后,路南边有个村,我们就进了这个村,我让贾某某在路边等我,我一个人进的村,在村东边我瞄准了一户人家,这家大门是红色的铁门,我翻墙进了这户人家里,看见这家西边棚子下面有辆红色的机动三轮车和一辆黄色的电动自行车,我就先把机动三轮车推到这个村西边,然后我又回去把那个电动车也推走了,之后把偷的机动三轮车的前轮放在我车上,把电动车也放在我车上,就这样我骑着我的三轮车带着贾某某将这两辆车拉走了。车子在贾某某家放了两天之后,我给老王联系,问他要不要,他说要那辆机动三轮车,我就在莲池郑营把这个机动三轮车的锁换了下,给老王送到他家的那个胡同里,卖给他2200元。电动车我在槐店沙河大桥东边的二手交易市场卖掉了,卖了700元钱。”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离现在有半月多时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张正伟在10点左右骑着他那辆红色大运三轮摩托车到我家门口接着我之后,我们沿着石槽集街上的柏油路向东走,在石槽集南面,我们向东走着,大概走了有20分钟,进入赵德营镇内一个村内,我在这个村的西头,我在村外等着,张正伟进入村内,停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张正伟打电话让我走到一个明灯地方找他,到了之后,我看到张正伟推了一辆红色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张正伟让我上前帮住他推,我们把这辆三轮摩托车推过路口的岗子后,张正伟让我自己把这辆车推到我们放车的地方,我就推着这辆车到我们放车的地方,张正伟回去又推了一辆两轮黄色的电动车。我们把这些车装在我们骑来三轮车上,我们就回家了。过了有四五天,张正伟上我家来给了我800元钱。”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在公安机关没有认罪,当时是因为抓捕程序不对,我不愿意说实话,但是今天我当庭自愿认罪,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具体我不再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