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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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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伟、张某甲、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一、2013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正伟伙同张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窜至赵德营镇王其庙行政村闫营村赵某某家,撬门入院,盗窃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两轮轻骑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价值4356元。后

一、2013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正伟伙同张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窜至赵德营镇王其庙行政村闫营村赵某某家,撬门入院,盗窃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两轮轻骑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价值4356元。后刘某甲将该摩托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常某甲(另案处理)。案发后,该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伙人刘某甲的供述:“2012年收麦前后,我和张正伟、张某甲一起开着张正伟的三轮摩托车,从孙楼到赵德营的路,在走到赵德营南头的时候,在赵德营西南角向北去的水泥路口,我们一直向东走,走了几百米向南拐,进入村内的一个胡同,走到胡同南头一点的地方,在胡同东面有一户人家,大门朝西,木大门,张正伟撬开大门,在这家院内一个棚子内偷了一辆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之后我们就回去了,这辆车1800元钱作价给我了,我给他们两个人1200元钱。”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我家在赵德营王其庙闫营西南角住,三间主房是平房门朝南,两间东屋是起脊的,两间西屋也是起脊的,其中一间是大门楼朝西,大门是铁框红色木门。今天凌晨五点左右,我还听见我家的狗叫,我当时起来解手时还见车在,早上六点多时我起来后发现狗不见了,放在院内的一辆大运摩托车和另一辆轻骑电动车不见了,大门上的锁也不见了,我就知道家中被盗了,八点多我就报了案。大运摩托车是2013年2月5日在赵德营街上花4400元买的,是红色的,电动车是2009年12月12日以1950元在赵德营街上买的,红色两轮的。”

3、证人常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4日其按照其弟常某甲的安排,将常某甲从刘某甲处买的一辆红色大运三轮摩托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退交到沈丘县公安局。

4、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大运三轮摩托车等车辆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大运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356元。

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6、沈丘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沈丘县公安局从常某乙处扣押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小鸟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其中大运三轮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二、2013年农历11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正伟伙同张某甲、贾某某、刘某甲窜至老城镇卢营行政村南张庄韩某甲家,撬门入院,盗窃小麦3300斤。经鉴定,价值4026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今年农历11月底的时候,我和张某甲、刘某甲还有艳丽我们四个商量好夜里去弄点东西,夜里10点多的时候,我骑着我的机动三轮车先到贾寨接着艳丽,之后到范营曲集和张某甲、刘某甲会合,我和艳丽一个车,张某甲和刘某甲一个车,我们四个沿着公路一直往城关方向,到了夏营的时候,我们下了公路,往西拐了,正西走了里把地,然后正南,走了没多远又正西了,正西没多远有个村,我们把车停在村边路上,艳丽在那看车子,我和张某甲、刘某甲我们三个进村了,大概在村中间我们发现了一家从大门外面上锁的院子,我就把锁直接撬了,用的还是我的那根撬棍,之后我们三个就进去了,在这家配房里我们发现了小麦,我们三个就用我们带的袋子将这些小麦装到我们车上了,大概有20袋子左右,装完之后,我们就骑车回去了,我分了9袋子。”

2、同伙人刘某甲的供述:“过了一天后,还是我们四人,开着张正伟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在老城南边,经过瓦房庄南边水泥路向西走,过了大概四五里地向南走,到了一个村内,在村子的水泥路走到村子中间的一个向南的胡同内,好像第二家,我们把这家的大门撬开,进入这家的西屋内,从西屋内的穴子内装了十一袋子的小麦,第二天早上八九点的时候我和张正伟把偷来的小麦卖给了虎头街上南头路西的一家粮食收购站了,卖了1000元钱左右,我自己分了600元钱。”

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2013年种好麦,俺爸俺妈就去北京我弟那帮他看孩子了,我在老城学校教学,平时俺老家张庄家里就我爸我妈在家,他俩一走,家里就没人了。2013年阴历11月底左右,俺婶子给我打电话说俺家放在配房里的麦被偷了。我就回家看看,发现大门锁被撬了,院子西边配房上的锁也被撬了,锁在地上扔着。南边一间配房里麦穴子里的麦被小偷用俺屋里的袋子都装起来偷走了。我家是四亩地的小麦,每亩按900斤算,共3600斤左右,去掉我爸妈在家时候吃的,剩的大概还有3300斤左右。”

4、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小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3300斤干小麦价值4026元。

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三、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正伟伙同贾某某、张某甲窜至石槽乡肖营行政村肖某某家,撬门入院,盗窃小麦1600余斤。经鉴定,该1600斤小麦价值2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2013年阳历10月底,具体哪一天我记不住了,当天我给老五(张某甲),还有贾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夜里23时左右到前张营行政村西头见面,到了夜里23时左右,老五骑着电动车,贾某某骑着电动车,我们3人在前张营西头碰面,然后我就骑着自己的机动三轮摩托车拉着他们两个人沿公路往南行驶走到肖营时,往东走,一直走到刘叶寨,到那之后,我让贾某某和老五在刘叶寨村后头等着我,我自己进的村,看村后头第一家没人,我就翻墙进院,看西屋里放的有粮食,我就又翻出来,找老五和艳丽,让他们过去拉粮食,到门口以后,我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把门撬开,拉走这家西屋的粮食13袋,然后我们3人就原路返回,到前张营的时候,我让老五和贾某某回去了,我就自己拉着粮食到石槽西边的一家粮食收购站卖掉了,总共卖了1300元。卖了粮食我就回家了,到家的时候差不多是凌晨五点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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