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伙人刘某甲的供述:“在第二次盗窃后接着的一天夜里,十一点多的时候,还是我们四人,开着我的一辆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和张正伟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在留福镇北边,夏营西南角的一个村的南头,在一条东西沟的北面,一户大门朝南的人家,我们撬开这家的大门,在这家的堂屋当门放着一堆装好的玉米,我们装了两三轮车,大概装了二十多袋子玉米,第二天的早上我拉的那一车玉米,自己到虎头南头路西的粮食收购点,一共卖了1300多元钱,张正伟拉走的那一车他们去卖的,买哪儿了我不知道,后来我卖的钱给张某甲600元。” 5、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我家盖房子,我把今年收的玉米放到李某某家,今天早晨6点10分左右,李某某到我家告诉我放在他家的玉米被偷了,玉米已经打过了,都是放在袋子里,存在李某某家房子堂屋里,被偷了50袋子左右玉米,每袋有100斤左右。李某某家位于俺庄西南角,门口有个坑,坑两边都是斜着的土路,他家在路北,大门朝南,红色大门,有院墙,堂屋四间,东屋两间配房。之前玉米都是放在李某某家堂屋当门靠西墙放着的,我用化肥袋子装的。”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7日早上约六点多的时候,我去俺大儿子家拉玉米杆烧锅,到俺大儿家门口,门没锁,我一推门开了,走到客厅门口的台阶上,发现客厅门也开着,我感觉事不对,我就去喊夏某某,夏某某到了后发现玉米被偷了,他就报警了。” 7、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玉米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5000斤玉米价值5400元。 8、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八、2014年1月9日夜,被告人张正伟伙同贾某某窜至赵德营镇草楼行政村牌坊庄马某某家,翻墙入院,盗窃羊三只。后张正伟以1600元将该三只羊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该三只羊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图便宜予以收购。经鉴定,该三只羊价值483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大约七八天前晚上23时左右,我和老五骑着他的电动车到了我们村头,之后我们就沿着公路走到半坡的丁字路口往东,也就是赵德营方向,走到一个村的时候,我抬头看了一下路牌,上面写的曹楼。到了曹楼之后,大概约12点的时候,我让老五在曹楼村外面等着我,我自己手里拿了根撬棍进了村,我进了村之后直接去的村东头那家,我之前来过这家踩点的时候看到门口拴的有羊,我就知道这家有羊。后来因为狗叫的厉害,旁边的邻居有起来的,我就没敢下手,就走了。隔了两天,夜里23点的时候,我骑着自己的大运牌机动三轮摩托去贾某某家村头接的贾某某,之后我们两个人骑着三轮摩托车,再次来到曹楼,到那的时候就将近凌晨1点了,之后我把机动三轮车停在了曹搂的东头,贾某某在村头等着我,我手拿钢筋棍步行去的还是之前的那家,我就翻墙进了这家的院,进到院子里我先把这家锁羊的门锁给撬开了,随后我就跑到门口,把大门上的撬也弄开了,我牵着三只羊出来了,弄到了我的机动三轮摩托上,我先把贾某某送回了家,之后我拉着羊骑着三轮摩托车经过高营那,然后向北走,走的冯楼那条路,一直向西走到河南笑乐惠饭店,还向西走,大概离槐店西大桥5、6百米的‘老王’家那我把羊卖给了‘老王’。我提前在电话里说好了羊的情况,谈好价格是1600元。老王在路上等着我,见了面‘老王’还说羊太小了之类的话,之后我把羊卸下,“老王”便把羊牵走了,然后我就回家了。事后我分了贾某某500元钱。”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一天晚上十一点左右,张正伟骑着机动三轮车过来接着我,之后我们两个人开着机动三轮车到了石槽刘叶砦南边的一个村子,村子名字我不知道了。到了这个村子,张正伟把车子停在村头,我在车上看着,张正伟一个人进到这个村子,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发现张正伟牵着三只羊回来了,我和张正伟把这三只羊弄到车上后,我们就回来了,走到石槽集上,张正伟说他去卖羊,让我回家。之后我从石槽集下来去张正伟家骑着他的电动车回家了。我分了400元钱。”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平时在俺家后边的一个院子喂羊,我干这一行有三四年了,最多的时候喂的有六七十只,现在家里喂的还有三只羊,喂的有一夏天了,这三只羊具体从哪弄的我也记不清了,时间也长了反正是我收的羊,我平时收羊有时赶集收,有时在天桥,路边有人卖羊感觉价钱合适就收了,先弄回家养着,然后停一段时间后要么活着卖,要么杀了之后再卖。13148213918、15518001896这两个手机号是我的,我一直在使用,我不认识石槽乡的张正伟,我不知道为什么与他多次联系。” 庭审供述:“我在公安机关没有认罪,当时是因为抓捕程序不对,我不愿意说实话,但是今天我当庭自愿认罪,我对起诉书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具体我不再说了。” 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我丈夫在我儿子家给他看门,2014年1月8日晚上,我一个人在家住,天明后我起床看见我家的大门被一个小棍拌着,西屋南间喂的三只羊没有了,拴羊的绳子被割断了,还在那放着,我就去找俺丈夫给他说了这事。三个养成的大羊,值5000元。俺家有院墙,我见墙头西南角有翻墙的脚印,他们是从大门出去的。我对被盗的三只羊价值鉴定为4830元没有异议。” 5、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山羊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三只山羊价值4830元。 6、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7、辨认笔录,证明张正伟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在11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王某甲是买其盗窃的羊的“老王”。 8、被告人张正伟、王某甲的手机通话清单,证明王某甲与张正伟多次手机通话的情况。 9、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张正伟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838609831,王某甲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518001896,13148213918。 九、2014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夜,被告人张正伟伙同张某甲窜至莲池乡大郑营村郑某某家,翻墙入院,盗窃羊二只。后张正伟以2000元将该二只羊卖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在明知该二只羊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图便宜予以收购。经鉴定,该二只羊价值342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2014年1月11日左右上午11点左右,我给老五电话联系晚上偷东西。23时许,老五骑电动车去张营村找我,见面后,我骑着我的大运红色三轮摩托车带着张某甲,走沈临路从石槽汪庄路口往莲池方向,到莲池大郑营村后,我将车停在庄南边土路,老五看着车,我拿着一个铁撬棍去村里了,我转了两小时左右后瞄到一家,我用药把那家的狗毒死,翻墙进入院内后,偷走两只羊后往庄外走,老五在那等着我,俺俩把羊装上后就去槐店,到沙河大闸那我让老五在那等着,我骑着车子去河南笑乐惠西边那条路找老王(王某甲),偷羊后我给老王打电话说有‘条子’(意思是偷的羊),老王愿意收,我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老王后,我就去大闸那接老五,然后就回张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