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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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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经补充侦查,查明,1、内乡县职工医保刷卡系统在购买物品时对购买的物品可以在电脑上予以更改。2、内乡县医保中心与全某某有业务往来,但没有向全某某个人汇过款项,也没有委托陈某汇过款项。3、内乡县医保刷卡系统

经补充侦查,查明,1、内乡县职工医保刷卡系统在购买物品时对购买的物品可以在电脑上予以更改。2、内乡县医保中心与全某某有业务往来,但没有向全某某个人汇过款项,也没有委托陈某汇过款项。3、内乡县医保刷卡系统有东大阿尔派软件公司工程师负责安装、培训和维护,陈某不具有维护和维修职责。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全某某邮寄送达出庭通知书,要求其本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收受聂某某贿赂2000元,经查,2011年五、六月份,聂某某因电脑医保刷卡系统出现问题而请被告人陈某帮忙维修,并在当时给付2000元现金。本院认为,该款既不是逢年过节的礼金,也不是有其他请托事项的贿金,而是聂某某支付的陈某帮其维修医保刷卡系统所支付的费用。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7年春节给16000元、陈甲6年春节给8000元、李某某3年春节给3000元、2014年春节王某给1000元购物券、李某甲2年春节给2000元、2014年春节付某某给1000元,都与本职工作无联系,是陈某为他们维修医疗保险刷卡系统的维护费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确实多次为以上相关药店维修电脑医保刷卡系统,并且没有收取费用。本院认为,以上相关药店经营人在春节期间给被告人陈某送现金、购物券,虽然有对陈某为其维修电脑表示感谢之意,但是,也不能排除有利用被告人陈某对相关药店有监管关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药店经营、刷卡进行照顾的可能,即不能从根本上排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受贿的可能,也不能排除药店管理人为陈某修理电脑付出劳务费用的可能,并且哪些为劳务费用,哪些系受贿所得没有明显界限,因此关于该31000元因事实不清,不应当计入陈某的受贿数额。

本案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任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结算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积极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先行被羁押的十一日已经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振华

审判员  房剑立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