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底还是6月初月份,王店乡有几个伤残军人在我药店里买药,我药店给这5个伤残军人开了定额发票(13000元左右),后来这5个伤残军人的药品发票经王店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被陈某审核的时候发现,这5人的发票都是连号不在报销范围,陈某看给我打电话说要对你药店所开发票处以三倍罚款。隔了几天我到陈某办公室见到陈某,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10000元钱现金的牛皮纸信封放到陈某的办公桌上说:你说我药店虚开发票的事情给你10000元,给帮忙解决。后他没有处罚。
3、证人赵某甲证言:
因为陈某是县劳动局医保中心负责报销、审核的工作人员,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从2009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我儿子陈甲都会去陈某家里拜年,让其照顾。
2011年我儿子陈甲给陈某了10000元钱。
4、医保费用结算表31页:
陈甲的某药店医保费用结算情况。
5、陈某亲笔书写的检查三份:
陈某收受陈甲18000元。
6、证人陈甲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一份:
送给陈某1万元的事实经过。
7、证人陈甲证言 (辩护人提供)
证实自2008年至2013年陈某经常为其维修电脑,给其报酬陈某不要,趁春节期间以给陈某孩子压岁钱的名义给陈某送钱表示感谢。2013年后全县医保刷卡系统统一由华东公司常年维修,每年每户出2500元。
8、证人赵某甲证言 ( 补充材料 )
证实自己儿子陈甲给陈某送钱的事实和原因,并表示以侦查阶段的证言为准。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部分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某门诊部负责人聂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门诊部违规刷医疗卡以及医疗费及时足额拨付的照顾及为其维修电脑,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现金2000元,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述:
2011年聂某某给我送了2000元现金。
在2011年五六月份的某天,聂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2000元现金。聂某某药店电脑上的刷卡金额与医保中心服务器上数据不一致,导致不能及时给他拨付营业款,他找到我让我帮他把药店电脑上的数据与医保中心服务器上数据核对相符,另外赶紧给他拨付费用。他想让我帮忙,才给我送了这2000元钱。
2、证人聂某某证言:
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我一个人到陈某办公室给他送2000元现金。
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门口三楼从西头数第四间。因为陈某管着药店的医保刷卡管理、监督与医疗费拨付,能及时足额拨付医疗费给予帮助,给他送钱一是不想让他卡我,报销的钱没有及时的给我们报出来。好使我的药店资金运转更快捷。另外就是我们药店有一些商品(护肤品、生活用品等)不是在医保刷卡范围,可是这些商品也想变通处理给顾客刷卡,这是违反规定的,但陈某可以对这些情况从中能给予照顾,不追究药店的违规行为。
3、内乡县医保中心与聂某某门诊部的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应遵守的规定。
4、医保费用结算表14页:
该门诊部医保费用结算情况。
5、陈某亲笔书写的检查一份:
陈某收受聂某某2000元现金的经过。
6、证人聂某某证言
证实2011年6月份,自己的电脑遭到雷击,数据无法向医保中心传送,陈某帮忙给电脑修好,为了表示感谢,给陈某送2000元。
7、侦查机关复核聂某某证言 补充材料
证实内容同侦查阶段的原始证言。
四、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店店长李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疗卡行为的照顾及为其维修电脑,在陈某家分别给陈某送了1000元、1000元、1000元,共计3000元现金,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述:
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李某某分三次给我送了1000元钱,三次共计3000元钱。因为我管着药店的医保刷卡管理与医疗费拨付,促使他的医药公司资金运转更快,能足额拨付医疗费给予帮助,主要原因是按照规定有一些商品(生活用品等)不是在医保刷卡范围,可是各个药店也想变通处理,这是违反规定的,但我可以对这些情况从中能给予照顾。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我分三次给陈某送了1000元钱,共计3000元钱。
因为陈某管着药店的医保刷卡管理、监督与医疗费拨付,能及时足额拨付医疗费给予帮助,给他送钱一是不想让他卡我,报销的钱能及时报出来,好使我的药店资金运转更快捷。另外就是我们药店有一些商品(护肤品、生活用品等)不是在医保刷卡范围,可是这些商品也想变通处理给顾客刷卡,这是违反规定的,但陈某可以对这些情况从中能给予照顾,不追究药店的违规行为。
3、医保费用结算表19页:
某药店医保费用结算情况。
4、陈某亲笔书写的检查一份:
陈某收受李某某3000元现金的经过。
5、证人李某某证言 (辩护人提供)
证实2011、2012、2013医保刷卡系统经常出现问题,陈某经常帮忙维修,没有收取报酬,出于感谢,过年时表示心意。
6、侦查机关复核李某某证言 补充材料
证实内容同侦查机关的原始证言,并表示以原始证言为准。
五、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药店负责人张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陈某对其药店违规刷医保卡行为的照顾,委托单位李某乙在陈某办公室分别送给陈某购物券1000元、1000元,共计2000元购物券,陈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李某乙是某药店医保刷卡经办人员。
在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李某乙到我办公室说向我表示感谢,分别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
按照规定有一些商品(洗涤化妆等生活用品)不是在医保刷卡范围,可是他也想变通处理,这是违反规定的,但我可以对这些情况从中能给予照顾。
2、证人李某乙证言:
2013年春节和2014年春节张玉萍委托我分别给陈某两次 送了2000元购物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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