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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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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7日,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7日,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19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沈某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董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将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退赔被害人夏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6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筱玉

审 判 员  陈亚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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