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7日,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19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沈某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4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董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将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退赔被害人夏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6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闫筱玉 审 判 员 陈亚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