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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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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6、证人秦某某证言:王某某是我儿子秦某甲的表舅,我不认识张某甲(开始张某甲自称叫张化名)。我委托王某某去找别人帮儿子跑工作,后来王某某认识张某甲,张某甲听王某某说我儿子在找工作,张某甲说他是120急救中

6、证人秦某某证言:王某某是我儿子秦某甲的表舅,我不认识张某甲(开始张某甲自称叫张化名)。我委托王某某去找别人帮儿子跑工作,后来王某某认识张某甲,张某甲听王某某说我儿子在找工作,张某甲说他是120急救中心的主任,他亲戚是卫生局的副局长张某某(到2013年我才知道张某某是湛河区交通运输局的副局长),能把儿子安排到第一人民医院。从2011年到2013年,陆续通过王某某给张某甲7.91万元,王某某还给我垫了培训费2800元,共计8.19万元。给儿子安排工作的事一拖再拖,2013年5月份我去卫生局找张某某,发现没有这个人,后问张某甲,张某甲说张某某调到湛河区交通运输局,我去运输局去核实说有这个人,但一直没上班。我去120急救中心,没有张化名(张某甲)这个人。最可恨的是我儿子的证件一直压在张某某那里,直到今年才把证件还我们,要求我被骗的钱全部返还,并严惩他。

7、被害人沈某某丈夫秦某某提供的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2011年4月中旬,我张化名拿秦某甲现金4万元,4月底拿1万元,2013年春节2月拿1万元,2013年6月1万元,2013年5月3100元,合计73100元。见证人:王某某,欠款人:张化名,2013年8月19日”。证实在2013年8月19日,张化名(张某甲)为秦某甲打下73100元欠条情况。

8、被害人董某某提供的收条三张: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共给被害人董某某打8.4万元收条情况。

9、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4日证人王某某在矿工路派出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辨认,辨认对象为十张不同男性照片,分三次进行辨认,证人王某某经辨认指出8、3、9号为被告人张某某。

10、被告人张某某妹妹张某乙身份证明、被害人沈某某、董某某身份证明、调解笔录、收到条: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妹妹张某乙代替张某某退还被害人沈某某、董某某各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均表示针对2万元退款在法律范围内量刑。

三、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害人夏某某在卫校教过的学生。2013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其系郑州市信访局主任科员的身份,其爱人是省人事厅管人事的干部,岳父是省纪委的干部,自己认识平顶山市市委副书记王某甲的女婿张某某,是湛河区交通局的副局长,可以通过关系把夏某某的儿子夏某甲安排到湛河区实验小学当教师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7万元,并于当日以张化名(自称已改名为张化名)的名义给被害人夏某某打7万元收条。被告人张某甲至今未将7万元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夏某某是我在卫校时的老师,2013年1月夏某某给我打电话,讲儿子夏晓雨毕业后没工作,能否找人安排工作。我讲找人问问。接着我问张某某,张某某说可以找人,但先要用5万元。我就对夏某某讲工作可以找人安排,但需要10万元。2013年2月2日,在夏某某家中他给我7万元和两桶奶粉。张某某要5万元,我说10万,是我想把事情办成,我要单独安排张某某,表示感谢。2013年3月一天下午,张某某称要跑编制,要2万元,在市二院南门我交给张某某1万元,2013年4月一天下午,在市二院南门张某某称钱不够要打点人,我又给张某某5000元。最后一次时间记不清了,张某某称钱不够我又给他3000元。夏晓雨的工作没有跑成。我对夏某某称我是省信访办的主任科员,爱人是管人事的(具体单位没讲),钱我先后给张某某6.8万元,自己留2000元。我没有能力跑工作,托张某某跑关系。我毕业后一直对外叫张化名,收取7万元钱后我打条时打的是张化名。我没有结婚。我对夏某某称我是郑州市信访局信访科主任科员,住在金水区工人新村5楼6号,并写了张纸条给夏某某了。

被告人张某甲当庭供述:我说我在郑州上班,没有说我岳父是哪里的,我说收夏某某的钱给张某某6.8万元不属实,我说谎是没办法了,夏某某的7万元都是我自己花了,用于日常开支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二三月份,张某甲给我打电话和见面对我讲,能否安排一位姓夏的工作,我当时对张某甲讲停停再说,我先问问湛河区的几个学校,其他我没有答应他。我没有收过张某甲为夏某某跑事7万元的钱。我就没见姓夏的。我只听张某甲称是以前上学的老师。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我没有收过夏某某办事的钱。

3、被害人夏某某陈述及书写的控告信:张某甲以前是我在卫校的学生,平时常有电话联系,2013年1月份因我儿子夏某甲快毕业了,张某甲称其在省信访局办公室工作,职务是副主任,爱人是省人事厅管人事的干部,岳父是省纪委的干部,自己认识市委副书记王某甲的女婿张某某,是湛河交通局的副局长,可以通过关系把我儿子夏某甲安排到湛河区实验小学当教师,不用考试。2013年2月2日上午,我和儿子夏某甲一起到市兰贵酒店请张某甲吃饭,张某甲讲安排夏某甲的工作需要10万元钱,当天下午2时许,我和张某甲回到我家中,到三四点,我爱人找到7万元钱,张某甲讲7万就7万吧,剩下3万,事情办好后再给。接着我就把7万元钱交给张某甲,张某甲给我打了一个收据:收到夏某甲7万元钱,张化名,2013年2月2日。给张某甲钱时,还给他两箱今日牌果味蛋白奶粉,价值6300元。后来我打电话问事情办的如何?张某甲讲正办哩,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2013年7月份,我在湛河中兴路桥下见到张某甲,他讲自己是在郑州市信访局信访科工作,是主任科员,夏某甲的工作正在找关系办哩。因为我对张某甲不放心就让张某甲写他在哪里上班,张某甲写了一张纸条内容是:郑州市信访局信访科主任科员,金水区工人新村5楼6号,后张某甲走了。2013年7月25日上午,又联系不到张某甲,我就报案了。

被害人夏某某当庭陈述:我认为我的6.8万元张某甲给张某某了。

4、被害人夏某某提供的收条一张:内容为:“我收到夏某甲7万元整,张化名,2013年2月2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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