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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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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去年5月份的一天夜晚,杨某乙、小彬、张某乙,我们四个人骑着摩托车进城接一个男的,因为我们五个人一个摩托车带不下,杨某乙提出来再偷一辆车好骑些,杨某乙让我、常某甲、张某乙在那里等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去年5月份的一天夜晚,杨某乙、小彬、张某乙,我们四个人骑着摩托车进城接一个男的,因为我们五个人一个摩托车带不下,杨某乙提出来再偷一辆车好骑些,杨某乙让我、常某甲、张某乙在那里等着,他骑着我的摩托车带着小彬往街里面去了,过了有十几分钟时间,杨某乙和小彬每人骑了一辆摩托车回来了,杨某乙骑着一辆黑色弯梁110样式的摩托车,小彬骑着我的摩托车。

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2014年5月24日夜晚十点多,我到新蔡县新正路东段乾坤网会所上网,把摩托车停放到乾坤网吧入口处的走廊里,2014年5月25日早上五点多时,发现车被盗了。

3.物证:指认现场照片。

4.书证:

(1)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黑色铃木两轮摩托车的购车价格

(2)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害人谢某某有摩托车驾驶证。

(3)辨认笔录,证明辨认出被告人的情况。

5.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5)12号鉴定意见,证明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80元。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案发后卡口录像光盘、讯问录音录像光盘,证明案发时间被告人经过路口的情况及侦查机关询问时同步录像。

(八)2014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窜至平舆县商业街西段天龙大酒店门口,将韩某某停放在客房部门口的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2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代全喜电动车商行销售发票、普通摩托车信息查询单等;被害人韩某某陈述;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135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4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常某甲伙同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人民医院,将周某某停放在医院南楼外科楼一楼收费大厅内的一辆黑色豪爵牌11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通话清单及通话清单光盘、高某甲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注册信息等;被害人高某乙陈述;同案犯靳某某供述;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99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城关卡口录像光盘、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14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常某甲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大众街往二高去的清新网吧门口,将殷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橙色春风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杨某乙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介绍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街上的韩某乙以1800元的低价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60元(该车现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常某甲供述,今年夏天里七月份的一天夜晚,我和黄某某遛到往二高去的那个网吧门口的时候,看到在网吧南门门口停的有一辆春风牌橙色的大架摩托车,我就让黄某某骑着摩托车在大门口处,给我望风,我就过去把摩托车推到大路上,到三里桥那里才把摩托车打着火,俺俩就一块回到了弥陀寺。我就给杨某乙联系,让他帮我联系买家,后来这辆摩托车被杨某乙介绍卖给了安徽省临泉县庙岔街上一个修摩托车的小名叫红飞的男的,红飞给我们拿了1800块钱。

(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今年夏天7月份的一天夜晚,常某甲让我和他一块到新蔡县城去偷摩托车,我俩遛到公安局东边往二高去路北边有一家网吧,看到网吧南门口停的一辆橙色的大架摩托车,常某甲让我骑着摩托车在过道门口等着他,他自己就到那辆摩托车跟前去偷那辆摩托车。他把摩托车推到大路上,后来在三里桥那里把摩托车打着火骑回家。后来他就跟杨某乙联系,让杨某乙帮他把这辆车卖了。当天下午杨某乙就过来看了这辆摩托车,之后就开始联系人,过了十几天,我们三个人就一块到了临泉县庙岔街上,将我们偷的那辆摩托车卖给了庙岔街上一家修摩托车的人了。

(3)同案犯韩某乙供述,今年夏天7月底的一天下午,我在临泉县庙岔街上修理店,杨某乙和两个年轻的男的骑着两辆摩托车来店里找我,他们想把那辆橙色的大架摩托车卖了,我看他们骑来的那辆橙色大架摩托车比较好看,给他们拿了1800块钱,钱直接钱给了杨某乙。

2.被害人殷某某陈述;

2014年7月14日凌晨,我家里停电了,两点多的时候我骑着摩托车到清新网吧去上网了,早上准备走的时候发现我的摩托车不见了,我就打110报警了。我的车是春风牌的,颜色是橙色的。

3.物证:

(1)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指认该车被盗现场。

(2)涉案车辆照片,证明被盗摩托车的照片。

4.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132号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人民币8060元。

5.书证

(1)新蔡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明被盗摩托车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2)辨认笔录,证明辨认出被告人的情况。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讯问录音录像光盘,证明案发现场被告人盗窃摩托车的监控。

(十一)201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常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106国道与商贸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的798宾馆,将薛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白色五本100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某乙供述,2014年7月底的一天,那天夜晚吃了晚饭之后,常某甲就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新蔡县城去偷摩托车,遛到106国道东边一家叫798快捷宾馆门前的时候,常某甲看到宾馆的大厅里停的有摩托车,常某甲就让我骑着摩托车在宾馆的门前等他,他到宾馆里面去偷摩托车,没过多大会我就见他从里面推出来一辆白色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他把那辆摩托车推到路边后打着火,然后他就骑上那辆摩托车,我就骑着我们来时骑的那辆摩托车,我们俩就回家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