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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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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十一)201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常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106国道与商贸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的798宾馆,将薛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白色五本100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

(十一)201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常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106国道与商贸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的798宾馆,将薛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的一辆白色五本100型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80元。

(十二)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常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百客连锁宾馆门口,将袁某某停放在百客宾馆门口的一辆黑色铃木牌11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三、妨害公务罪部分

2013年10月16日凌晨,新蔡县公安局弥陀寺派出所所长张某丙和副所长徐某某等人到新蔡县弥陀寺乡拐张庄村委杨庄杨某甲家,依法对涉嫌吸毒和盗窃的被告人杨某甲进行传唤,被告人杨某甲为躲避民警的抓捕,逃到自家房顶上,用房顶上的瓦片向民警进行扔砸,将民警徐某某的头部砸伤,后趁机从房顶上跳下来逃走。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常某甲、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同案犯韩某乙购买,被告人刘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公务,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并逃跑,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一审判决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常某甲犯盗窃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余某某的亲属已全部退还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余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余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杨某甲、杨某乙、常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对抢劫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持刀威胁保安张某甲,构不成抢劫只是盗窃。

被告人杨某乙对盗窃部分第五起、第十一起辩解不知道,没有参加,对第十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解没有参与。

被告人刘某甲对盗窃部分第五起、第七起部分辩解没有参与。

常某甲、黄某某、余某某、刘某乙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常某甲的辩护人意见是常某甲认罪,可从轻处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的辩护人意见是黄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赃车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部分

2014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新蔡县飞龙盛世小区内,盗窃王某甲停放在飞龙盛世小区14号楼一单元楼梯口处(位于飞龙盛世小区南门保安室东五六米处)的一辆价值26000余元蓝色大架雅马哈牌400型摩托车时,被保安张某甲发现,张某甲立即上前抓住被告人杨某甲的胳膊,被告人杨某甲便掏出一把匕首威胁张某甲让其松手,张某甲担心自己被伤害遂将抓住杨某甲胳膊的手松开,被告人杨某甲遂放弃偷车,从飞龙盛世小区南门徒步逃走。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在今年夏天里七八月份的一天夜晚,我遛到老交警队西边那个小区去偷摩托车,院内停着一辆蓝色雅马哈大架摩托车,这辆摩托车的车锁和其他摩托车的车锁结构不一样,找不到锁眼别不开,我就去拽大灯下面的线头,想把控制点火开关的线头找出来用小刀割断,在我找线头的时候,小区的一个四五十岁的男保安就过来抓住了我的肩膀,我就让他把抓我肩膀的手丢了,他没有丢,我就把小刀亮出来,对他说:"丢了!"那个男保安看我手里拿的有刀,就把抓我肩膀的手松开了,我就往西边大门口走去了。后来这个事我给常某甲和杨某乙他们俩也都说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8月4日3点20多分的时候,我看见飞龙盛世14号楼一单元的楼梯口处,有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在一辆头朝西的蓝色摩托车旁边,我看他在摩托车前边正在用双手接摩托车车头大灯处的电线,摩托车的车头大灯处的电线都已经被剪断了,我就上去抓住他的右胳膊说:“你干啥,恁胆大。”也不知道他从哪拿出来一把小刀对我说:“你给我松了。”我就拉着他往西边一点的保安室门口拉,男子手里扬着刀一直对我说:“你给我松了,你给我松了。”他说了两三次后,我怕他用刀捅我就连忙放开抓他的手了。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2014年8月3日晚上11点左右,我把我的摩托车停放在飞龙小区。今天早上7点左右,飞龙盛世的保安给我说昨天晚上有个小偷正偷我的摩托车时被他发现了,当时他抓住小偷的胳膊,小偷把刀拿出来威胁他让他松手,他怕小偷用刀捅他就松手了。我发现我的摩托车车头下方有一根电线被剪断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丙证言,2014年8月4日凌晨,我和张某甲在飞龙盛世小区里值班,我睡到凌晨3点多的时候,张某甲把我叫醒,他说刚才有小偷正偷车的时候被发现了,张某甲抓住小偷的手,小偷把刀拿出来威胁张某甲让他松手,张某甲担心小偷用刀捅他就松手了,然后小偷就跑了。

2.同案犯常某甲证言,2014年8月初的一天,杨某甲和我在一起闲聊的时候,说前几天夜里他到新蔡县城里面一个小区里面偷摩托车,用刀剥点火线的时候,被保安发现了,保安拉住了他的胳膊,杨某乙说他冲保安吆喝着松了,保安就松手了,杨某乙就走了。

(四)物证:案发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

(五)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杨某甲已到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证明,证明杨某甲吸毒被行政拘留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明张某甲辨认出杨某甲的情况。

(六)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的记录

(七)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讯问录音录像光盘。证明杨某甲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及侦查机关询问时同步录像。

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

(一)2013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常某甲、苏某某、张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银色轻型普通货车,窜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所辖区泗水村台门里82号一厂房,趁无人之际,常某甲和苏某某在边上望风,张某甲利用自制工具,撬一楼朝北的铁门门锁进入仓库,后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利用搬运方式,窃走梁某某放在场内的171条铝锭。经鉴定,被盗铝锭价值人民币16508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