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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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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案发现场照片、同案犯指认现场照片;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 判决书 、释放证明、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台州公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案发现场照片、同案犯指认现场照片;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台州公安局路桥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人梁某甲、梁某乙证言;被害人梁富春某某陈述;同案犯张某甲、苏某某、常某甲供述与辩解;台州市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路价鉴案(2013)144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3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常某甲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振兴路北段北加油站内加油时,将赵某某停放在加油站内加油机旁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125型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10元。余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人民币5310元,赵某某对余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领条、机动车发票、收条、谅解书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139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3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余某某、杨某乙窜至新蔡县一高对面巷子内,将袁某某停放在“泉钟时尚花生奶”店门口的一辆红色上豪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被告人杨某甲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被告人杨某甲卖给其的该红色上豪牌三轮摩托车系被盗车辆仍以1100元的低价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110元(该车现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余某某、杨某乙、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涉案摩托车照片;书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等;被害人袁某某陈述;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135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4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三眼井下沿8+8台球室过道内,将任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绿色银刚牌mini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新蔡县越风机车俱乐部证明、任某甲提供的银钢摩托车信息单等;证人任某甲证言;被害人任某某陈述;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99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4年5月9日夜晚,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干宝大道东段路南的小辉机电维修店门口,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绿色豪进牌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杨某甲供述,2014年5月8日偷了银刚摩托车后,我和杨某乙还有刘某甲又偷了一辆绿色摩托车,那天夜晚刘某甲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我和杨某乙在县城里面遛到新蔡县老交警队西边路南的时候,我拿着准备好的别子到车边去别摩托车的点火开关,杨某乙和刘某甲骑着摩托车在一边给我看着人,当时我别了几下就把点火开关别开了,然后我就骑着摩托车,他俩骑着刘某甲的摩托车,三个人就一块回到了弥陀寺老家。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那天晚上我骑着我的摩托车带着他们到了新蔡县城,杨某甲还有杨某乙发现新蔡广场西边东西大路路南一个修理部门口停着一辆绿色大架的125摩托车,他俩让我骑着摩托车在路北边等着,他俩到车边撬的,过得没有多大会他们就把车撬开了,杨某乙骑着我的摩托车带着我,杨某甲骑着偷来的那辆摩托车我们回家了。

2.被害人李某丁陈述,2014年05月9号下午一两点,我把豪进两轮摩托车停到紫光网吧上网,四点左右我朋友李某甲要骑摩托车,我就把钥匙给他了,后来李某甲说摩托车不见了,我就赶紧起来看,店门口和网吧门口都没摩托车,我就报警了。

3.证人李某甲证言,2014年5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借李某丁的摩托车,他当时在紫光网吧上网,晚上6点左右我把摩托车停放在我自己店门口,到第二天早晨醒来发现摩托不见就报警了。

4.物证:指认现场照片。

5.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的身份信息。

(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前科情况。

(3)豪进摩托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明豪进牌125型摩托车的情况。

(4)辨认笔录,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相互辨认的情况。

6.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135号鉴定意见,证明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人民币2280元。

7.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证明侦查机关询问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时的同步录像。

(六)2014年5月23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乙、张某乙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106国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的红蚂蚁网吧门口,将宋某某停放在网吧入口过道内的一辆黑色铃木牌1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新蔡县四通摩托车销售公司证明、宋某某提供的机动车信息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99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李某乙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乾坤网吧门口,将谢某某停放在网吧入口走廊内的一辆黑色铃木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去实施盗窃仍将其摩托车提供给二人驾驶。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夜晚,我和刘某甲、张某乙、小彬一块骑着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到新蔡县新汽车站去接常某甲,因为我们五个人一个摩托车坐不下,我就让常某甲、张某乙、刘某甲他们在街上等着我们,我就骑着摩托车带着小彬去偷摩托车,我看到新正路北边一家网吧入口处的走廊内停的有摩托车,我就让小彬骑着摩托车在门口路边,给我放着风,我去偷一辆黑色110样式的弯梁摩托车,我拿别子去别摩托车的点火开关,把摩托车推到外面打着火,然后骑着摩托车走了,小彬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跟着我,我们几个就回到了弥陀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