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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某甲等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少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5月5日出生。因吸毒于2012年11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4年11月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少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5月5日出生。因吸毒于2012年11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4年11月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抢劫、盗窃、妨害公务,2014年11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8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甲,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合适成年人常某乙,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系被告人常某甲的姐姐。

辩护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潘桥派出所抓获,2014年12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因吸毒于2014年8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令琦,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抢劫、盗窃、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常某甲、余某某、黄某某、刘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常某甲及辩护人李运华、合适成年人常某乙、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赵令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部分

2014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窜至新蔡县飞龙盛世小区内,盗窃王某甲停放在飞龙盛世小区14号楼一单元楼梯口处(位于飞龙盛世小区南门保安室东五六米处)的一辆价值26000余元蓝色大架雅马哈牌400型摩托车时,被保安张某甲发现,张某甲立即上前抓住被告人杨某甲的胳膊,被告人杨某甲便掏出一把匕首威胁张某甲让其松手,张某甲担心自己被伤害遂将抓住杨某甲胳膊的手松开,被告人杨某甲遂放弃偷车,从飞龙盛世小区南门徒步逃走。

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

(一)2013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伙同常某甲(已判刑)、苏某某、张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银色轻型普通货车,窜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所辖区泗水村台门里82号一厂房,趁无人之际,常某甲和苏某某在边上望风,张某甲利用自制工具,撬一楼朝北的铁门门锁进入仓库,后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利用搬运方式,窃走梁某某放在场内的171条铝锭。经鉴定,被盗铝锭价值人民币16508元。

(二)2013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常某甲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振兴路北段北加油站内加油时,将赵某某停放在加油站内加油机旁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125型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10元。

(三)2013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余某某、杨某乙窜至新蔡县一高对面巷子内,将袁某某停放在“泉钟时尚花生奶”店门口的一辆红色上豪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被告人杨某甲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被告人杨某甲卖给其的该红色上豪牌三轮摩托车系被盗车辆仍以1100元的低价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110元(该车现已追退)。

(四)2014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三眼井下沿8+8台球室过道内,将任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绿色银刚牌mini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750元。

(五)2014年5月9日夜晚,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干宝大道东段路南的小辉机电维修店门口,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绿色豪进牌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

(六)2014年5月23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乙、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106国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的红蚂蚁网吧门口,将宋某某停放在网吧入口过道内的一辆黑色铃木牌1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70元。

(七)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正路乾坤网吧门口,将谢某某停放在网吧入口走廊内的一辆黑色铃木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去实施盗窃仍将其摩托车提供给二人驾驶。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80元。

(八)2014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窜至平舆县商业街西段天龙大酒店门口,将韩某某停放在客房部门口的一辆红色铃木125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230元。

(九)2014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乙、常某甲伙同靳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南关医院,将周某某停放在南关医院南楼外科楼一楼收费大厅内的一辆黑色豪爵牌11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40元。

(十)2014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常某甲预谋后窜至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大众街往二高去的清新网吧门口,将殷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橙色春风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杨某乙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仍介绍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街上的韩某乙(另案处理)以1800元的低价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60元(该车现已追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