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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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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刘某某盗窃、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孙某某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刘某某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孙某某、刘某某所判处的的罚金限本判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孙某某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刘某某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孙某某、刘某某所判处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张某某罚金已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胡某某经济损失1728元;退赔冯某某经济损失1767元;退赔李某某经济损失1580元;退赔丁某某经济损失1488元;退赔爨某某经济损失1911元;退赔李某甲经济损失2267元;退赔炊某甲经济损失840元;退赔赵某某经济损失2739元;退赔宋某某经济损失2139元;退赔赵某乙经济损失1794元。责令孙某某、刘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2240元;退赔王某某经济损失1890元;退赔李某丁经济损失1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兵

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

人民陪审员  党焕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东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