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其从洛阳乘车到宜阳县,在前进大桥南头向荣市场一个在建工地内发现一辆红色二轮踏板电动车,其用工具把电门开关撬坏,后将电动车偷走骑回洛阳。其把这个电动车卖给老王,得款400元。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五羊本田牌电动车价值1488元。 (六)2014年10月10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城,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宜阳县义络公司西美心装饰材料店门口的森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89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由失主领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其在宜洛煤矿开了一个美心门制作中心,2014年10月10日中午其回家吃饭,到了1点多,到店里发现三轮车不见了,当时车还充着电的。车子是2014年7月5日花4300元购买的。 2、森地电动车产品合格证、被盗电动车照片证实:被盗车辆是一辆银灰色森地牌电动三轮车,于2014年7月5日花4300元购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其一个人在义络公司医院西边卖装修材料的的门前,看到有一辆正在充电的森地牌银灰色的电动三轮车,没有大锁锁住,其就用工具把电门开关撬开,把电源拔掉,把三轮车偷走了,其骑到洛阳后先是放在其租住的楼下,在三天前其又把这个车存放在了洛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停车场了,这个车的钥匙在其身上。后经辨认盗窃电动车的位置位于宜阳县义络公司医院西边美心装饰材料店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森地牌福龙3型加长电动车价值3895元。 (七)2014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将被害人爨某某放在宜阳县城大张对面森马专卖店门口的爱德森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1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爨某某于2014年10月12日报案称,2014年10月12日其将电动车停放在宜阳县城大张对面森马店门口,之后发现车辆被盗。 被害人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2日上午9时,其将电动车停放在大张对面森马店门口,当时只将车钥匙拔了,后去森马店上班,11时许出来吃饭,发现车子不见。被盗电动车是爱德森牌,于2014年4月份购买,价格为2300元左右。 3、爱德森电动车销售登记卡证明:被盗车辆购买于2014年4月份,购价2300元,车子为爱德森牌绿色电动车,车架号:124421337500808,电机号:131230480。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中旬一天上午11时许,其在宜阳县大张对面的小商品店门口附近看到一辆女士二轮电动车,颜色记不太清了,没有上大锁,其就用工具把电门撬开偷走了,其骑回洛阳了,后通过刘某某将电动车卖掉,得款400元。后经指认该辆电动车被盗位置位于宜阳县城大张对面的卓诗尼和森马服装店门前。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爱德森牌电动车价值1911元。 (八)2014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城,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鸿强批发部门口的红色雅杰牌电动车盗走(电动车后备箱内有一部白色OPPO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20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154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李某甲于2014年10月21日报案称其电动车在锦屏影院批发部门口被盗。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4年10月21日下午三点左右,其将电动车放在锦屏影院鸿强批发部门口,当时其手机在车子后备箱放着,只将车钥匙拔了,后其到锦屏影院负一楼进货,大概半小时,发现车不见了。车子后备箱内有一部OPPO手机。电动车是2007年购买,购价2800元,由于车子时间长,后将车身换为红色雅杰牌;手机购于两月前,购价1700元。 电动车检验合格证、飞跃通信证明证实:被盗车辆为红色雅杰牌,电机号:XWO070948V3069;被盗手机型号为OPPO707T,购买于2014年7月20日,购价1700元。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的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四点多,其在宜阳宾馆南边的一个大超市门前,看到有一辆红色雅杰牌二轮电动车,其就用工具将电动车的车把锁撬开,再把电门开关撬开,然后将车偷走了,回洛阳的路上其听见电动车的后备箱有硬物震动着响,其就停车将后备箱打开,发现后备箱里是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其把手机装在了身上,随后将车骑回洛阳卖给了五妞,得款1200元。后来其把手机卖到了洛阳市百货楼流动收购手机的人,得款400元。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20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1547元。 (九)2014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将被害人炊某甲停放在宜阳县仁康医院门口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炊某甲的陈述证明:炊某甲于2014年10月20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将电动车停放在城关镇政府对面仁康医院的走廊里,当时只将钥匙拔了,11点40分左右,发现车子不见。被盗车辆是蓝色雅迪牌,于2011年3月购买,价格为2100元。 2、宜阳雅迪电动车专卖店证明证实:被盗车辆于2011年3月8日购买,当时购价2100元,车子为蓝色雅迪牌自行车式电动车,车架号:595121142215494,电机号:164835302ZYB200013T。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其从洛阳来到宜阳县,在大张量贩东边路北一个牙科医院门口发现有一辆女式的蓝色二轮电动车,有大锁锁着前车轮,就用身上的工具将大锁撬坏,然后又把电门开关撬坏,就骑着车回洛阳了,通过老王将偷来的电动车卖掉,得款450元。经其辨认,被盗现场位于宜阳县城仁康医院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840元。 (十)2014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预谋到宜阳县实施盗窃,后二人来到宜阳县城。孙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百姓商城门口的新日牌红色踏板二轮电动车盗走。二被告人将车骑回洛阳,刘某某将电动车卖给张某某得款12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由失主领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