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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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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刘某某盗窃、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九点多,其一人来到宜阳县文化馆西侧胡同口朝里走一点,发现有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车没有大锁,其把电门撬开,骑回洛阳,卖给老王,得款700元。 5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九点多,其一人来到宜阳县文化馆西侧胡同口朝里走一点,发现有一辆银白色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车没有大锁,其把电门撬开,骑回洛阳,卖给老王,得款700元。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大安牌电动车价值1728元。

(二)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在宜阳县新县医院停车场,盗走一辆黄白相间的爱德森牌二轮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其从洛阳来到宜阳县,在宜阳县的新人民医院的正门里面的停车场,看到有一辆女式小踏板黄白相间的二轮电动车,其就用带的工具将前轮上的大锁撬开,然后又把电门开关撬开,接着其就把车偷走了,其骑到洛阳聂湾村,卖给聂湾村村西口的一个小商店老板,得款500元。案发后其带领公安人员到洛阳市聂湾村边小商店找到那个老板,并从该手中将所盗电动车扣押。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的一天,其在小商店门前站着,一姓孙的男子到其跟前,问要不要该所骑的电动车,双方约定价格500元,其用两条香烟顶300元,又给姓孙的200元,一共500元。其不知道姓孙男子卖给其的电动车是从什么地方弄来的,车子没有充电器、发票和合格证。

3、调取证据清单及被盗电动车照片证实:从贾某某处扣押一辆二轮电动车,外壳为黄白相间,爱德森牌,车座是橘黄色。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爱德森牌电动车价值1400元。

(三)2014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红旗中路锦屏网吧门口的森地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6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9月20日冯某某报案称:2014年9月19日晚上20时许,其儿子周某甲骑车到锦屏网吧上班,将车停放在网吧楼下,次日早上7时许发现车子被盗。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其儿子周某甲在宜阳县城关镇锦屏网吧工作。2014年9月19日晚八点钟骑电动车到网吧上班,将电动车停放在网吧楼下,今天早上下班发现电动车被盗。通过观看网吧监控器,发现在昨晚十点多被一个黑衣男子偷走了。

3、被盗森地电动车档案证明:被盗车辆是一辆森地TDR545Z型深海蓝电动车,电机号:ZWJS14041195,车架号:690201403001623,是2014年4月27日以旧换新又花了一千五百元购买的。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在今年九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八、九点,其在宜阳县政府对面的红旗浴池挨边的网吧门前看到有一辆老式自行车式的黑色二轮电动车,记得好像是森地牌的。没有大锁,其就用工具把电门开关撬开,其将车偷走后回洛阳联系老王,将车给他了,他把车卖掉后给其了五百元钱。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森地牌电动车价值1767元。

(四)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宜阳县大张对面的森地牌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证实李某某于2014年10月5日14时07分报案称:2014年10月4日下午17点45分,将电动车放在大张对面特步门口处,后发现电动车被盗。

2、购车手续证明:车子是2013年7月9日购买,购价1950元,为森地牌白色电动车,车架号:HC08010086,电机号:ZWJS120912485。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4日下午17点45分,其将电动车放在大张对面特步门口处,当时将前车把上了锁和电机锁,晚上发现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白色森地牌,2013年7月9日购买,价值1950元。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其从洛阳来到宜阳县,到了晚上8时许,其在县城大张正对面的卖衣服店门前看到一辆女式黑白相间的二轮电动车,没有大锁,其就用工具将电门开关锁撬开,然后骑车到寻村青岛啤酒厂附近的路上时,电动车没有电了,其就把车放在村子边上,在路上拦个面包车回到洛阳,第二天上午其又乘车到电动车处,把车骑到宜阳县界处充电后骑回洛阳了,这辆车其通过一个叫“五妞”的妇女把车卖掉,得款400元。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森地牌电动车价值1580元。

(五)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前进大桥南锦桥国际售房部南侧一建筑工地,将被害人丁某某的红色五羊—本田牌二轮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8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报案材料、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的二轮踏板红色“曙光型”五羊-本田电动车于2014年10月7日中午12时许,在宜阳县前进大桥南头“锦桥国际”售房部南侧一层工地内被盗,该车是2012年7月花了2600元购买的。

东波车行证明:证实丁某某于2012年7月22日在水兑村东波车行购买二轮踏板红色(曙光型)五羊-本田电动车,购买时26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