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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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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刘某某盗窃、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1、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5日下午15点左右,其去红旗中路小商品市场购物,将电动车放在小商品市场门口,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被盗电动车是爱玛牌,购买于2013年8月,购买价格为2000余元

1、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5日下午15点左右,其去红旗中路小商品市场购物,将电动车放在小商品市场门口,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被盗电动车是爱玛牌,购买于2013年8月,购买价格为2000余元。

2、爱玛电动车购车手续、用户保修卡、发票证明:被盗电动车为爱玛白色加咖啡色电动车,购于2013年8月份,当时价值2350元。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在宜阳县大张对面的小商品门口附近看到一辆女式电动车,没有大锁,只有电门开关,其就把电门开关撬开偷走了,后将车骑回洛阳,通过刘某某将车辆卖掉。经其辨认该车辆被盗地点位于宜阳县大张对面的小商品市场门口。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794元。

(十六)2014年11月18日早上,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商业街西口菲英特门口的黑色踏板电动车盗走,并将车骑到宜阳县新县医院,后又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到新县医院将车骑走卖给霍某某,得赃款5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8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由失主领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8日上午,其骑电动车到商业街西口菲英特商场买东西,将所骑电动车放在门口,进去大概5分钟,出来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当时车把锁了,没有上大锁。被盗电动车是黑色大型踏板电动车(之前是雅迪牌,后来把车壳换了),购买于2006年,当时购买价格是2680元,今年换了新外壳花了1000元。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九点左右,其一个人来到宜阳县锦华市场西口菲英特门前的停车场,发现一辆黑色二轮踏板电动车,车轮上没有大锁,车把也没有锁,其将电门撬开,把车骑到宜阳县新县医院,然后其打电话给刘某某,让刘把车骑走卖了500元。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份,在新县医院帮着孙某某骑回偷来的一辆黑色踏板二轮电动车,外壳有英文字母,其骑回洛阳后卖给霍某某了,得款500元。

4、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刘某某电话联系称要卖给其电动车,后双方在在洛阳市牡丹桥北头路边见面,刘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辆黑色踏板二轮电动车,车壳上有“STAR”红色英文字母,在2014年11月26日刘某某带着公安人员到该村,将该电动车扣走。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480元。

(十七)2014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到宜阳县,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宜阳县矿口新都汇工地的绿佳牌二轮踏板电动车盗走,后联系刘某某将偷来的电动车骑到洛阳,孙某某将电动车抵押给洛阳市百货楼小卖部侯某某得款9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68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失主领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20日上午,其停放在宜洛矿口新都汇工地东南角的绿佳牌踏板黑红色二轮电动车被盗,车子是2014年1月花3800元购买的。

2、绿佳电动车用户保修凭证、检验合格证证实:被盗的电动车是绿佳牌踏板黑红色二轮电动车,购买于2014年1月。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19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其在宜阳县矿口东北角一个工地附近,看到一辆红色踏板的二轮电动车,没有上大锁,其用工具把电门撬开就把电动车偷走了,其将车骑到新县医院门口的路边,联系刘某某将车骑回洛阳了,到洛阳后,其将这辆电动车骑到百货楼后边的小街一西口的商店,将车押给老板,拿走九百元。其拿到钱后就把钱赌博输了,也没钱去赎回那辆电动车,电动车还在那个老板手里。经其指认该车辆被盗地点位于宜阳县矿口新都汇处。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份,其到宜阳县矿口附近帮孙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骑回洛阳,在牡丹桥处把车交给孙某某了,后来孙某某把电动车抵押给洛阳市百货楼南边的一个小卖部。

5、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07年6月在西工区小吃街经营一家叫正点商店的小卖铺至今。大约在2014年9月份,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骑一辆红色绿佳牌的踏板电动车到其商店,将这辆电动车以900元押给其,并且承诺如果第二天不赎的话,后每加一天需要多给其100元,达成协议后,该男子把电动车交给其,其给他900元,但该名男子一直未去赎车。

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绿佳牌电动车价值3268元。

(十八)2014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和刘某某预谋到宜阳实施盗窃,刘某某负责望风,孙某某先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锦屏影院对面的红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后又将李某丁放在红旗中路皇冠KTV门口楼道内的立马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车价值共359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2日下午14点左右,将电动三轮车放在宜阳县锦屏影院对面马路边,用U型锁将车锁住,后到OPPO手机店买手机,大概过了20分钟,出来后发现车不见了。被盗电动三轮车是爱玛牌,购买于2012年9月,价格为2300元。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2日,其哥骑着自家的电动车到县城商业街东口买手机,出来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后报了警,到了第二天上午大概11点左右,其和父亲在高桥水泥厂附近,发现有一个人骑的电动车像自家被盗的电动车,其上前阻拦,那人说了两句话就开始跑,自己等人没有追上,便打报警电话,并将车骑回家。

3、爱玛电动车保修单、检验合格证证明:被盗车辆是2012年9月份购买,购价2300元,为红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

4、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2日15时许,其将电动车放在红旗中路皇冠KTV外面楼道内,当时电动车没有上锁,下午18时许发现电动车被盗。电动车是黑蓝色立马牌,购买于2013年10月,当时价值2300元。

责任编辑:国平